成都蒲浪律师:偷走自己车也是盗窃,但应酌情从轻减轻
(2010-09-30 18: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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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四川律师杂谈 |
分类: 社会话题 |
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那么偷回自己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是否侵犯公共财产权?显然,国家机关对扣押中的车辆有管理权和保管职责。有关单位承担如期返还给所有人的义务,所有人有请求返还的权利,如果该财产毁损,灭失,有关单位应承担赔偿的责任,所有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换句话说,此车辆属于公共财物,如果运管所把车弄丢了,被扣押人找上门来时,虽然被扣押人要承担交通行政违法责任,但运管所要承担赔偿责任。显然,黑车司机偷了被扣押的车,让运管所承担潜在的赔偿责任,实际上与盗窃一般财物行为的危害后果很类似,定其盗窃罪成立,并不冤。
但黑车司机的行为毕竟和典型盗窃罪有很大区别,并不是单纯的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而是在偷回自己财物的过程中触犯了盗窃罪。和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其违法动机并不十分恶劣。其盗窃得手后,恐怕也不至于去运管所恶人先告状要求再赔偿一辆车。所以,如何对黑车司机进行处罚,不仅要考虑盗窃行为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否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还需分析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节。黑车司机的盗窃目的只是为了拿回自己的车,节省罚款之类的处罚,没有使国家财产遭受直接损失的意愿。其盗窃的又是自己被扣押的财物,而不是他人的财产,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轻。对其盗窃行为可以考虑免予起诉,或者建议法院适用缓刑等从轻减轻处理方式。
黑车司机贿赂运管所工作人员的行为,其性质其实远比盗窃被扣车辆更恶劣。对其盗窃行为从轻处理,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罚当其罪。但对其贿赂行为,则应依法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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