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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蒲浪律师:偷走自己车也是盗窃,但应酌情从轻减轻

(2010-09-30 18:24:41)
标签:

成都律师

四川律师

杂谈

分类: 社会话题

 

     

    近日有一则新闻,说乐山某黑车司机,在自己车被查获后,伙同运管所内鬼,将车盗出。运管所报案后,一干人等均被抓获,经审查,黑车司机和运管所内鬼早有勾结,他们每人每月给内鬼现金600元,由内鬼提前通知黑车司机打击黑车行动时间、线路等事项,助其逃避查处。检察院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在国家机关管理中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对一干人等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对以上行为人定盗窃罪,很多人并不理解,这是正常的,毕竟对于一个未接受法律知识专业训练的普通人来讲,“盗窃自己东西的行为也会触犯盗窃罪”是一个拗口,和自身常识相违背的规则,要理解这个规则会有一定难度。那笔者在此做一普法宣传。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即构成盗窃罪,那么什么是公私财物呢?

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那么偷回自己被国家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是否侵犯公共财产权?显然,国家机关对扣押中的车辆有管理权和保管职责。有关单位承担如期返还给所有人的义务,所有人有请求返还的权利,如果该财产毁损,灭失,有关单位应承担赔偿的责任,所有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换句话说,此车辆属于公共财物,如果运管所把车弄丢了,被扣押人找上门来时,虽然被扣押人要承担交通行政违法责任,但运管所要承担赔偿责任。显然,黑车司机偷了被扣押的车,让运管所承担潜在的赔偿责任,实际上与盗窃一般财物行为的危害后果很类似,定其盗窃罪成立,并不冤。

但黑车司机的行为毕竟和典型盗窃罪有很大区别,并不是单纯的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而是在偷回自己财物的过程中触犯了盗窃罪。和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其违法动机并不十分恶劣。其盗窃得手后,恐怕也不至于去运管所恶人先告状要求再赔偿一辆车。所以,如何对黑车司机进行处罚,不仅要考虑盗窃行为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否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还需分析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节。黑车司机的盗窃目的只是为了拿回自己的车,节省罚款之类的处罚,没有使国家财产遭受直接损失的意愿。其盗窃的又是自己被扣押的财物,而不是他人的财产,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轻。对其盗窃行为可以考虑免予起诉,或者建议法院适用缓刑等从轻减轻处理方式。

黑车司机贿赂运管所工作人员的行为,其性质其实远比盗窃被扣车辆更恶劣。对其盗窃行为从轻处理,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罚当其罪。但对其贿赂行为,则应依法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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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蒲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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