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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人出庭制度设计的不科学

(2008-03-31 15:16:37)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学研究
 
申请证人出庭制度设计的不科学
 
  申请证人出庭制度,显然有缺陷,当事人必须举证期限届满前十天必须提交申请,这本意是为了法院预先联系证人空出时间,但完全没此必要,基本上所有的证人出庭都没有接到传票,都是律师通知证人到时候出庭就可以了。

       这种制度反而把当事人的短暂举证期间又进一步压缩,比如某次的案件,举证期间十五天,那么从接到举证期间通知书五天内就要找好证人交上申请书。但是这样有什么好处呢?反而让当事人举证出现困难,和法院的衔接多了一次无谓的跑路。

       甚至给了法院舞弊寻租的机会,因为交出庭申请书,很多法院都不开收据的,到时候法官如果要说你没有按时提交申请书,甚至说根本没有收到申请书,然后就不允许证人出庭,当事人真是一点办法没有。

       建议对于申请证人出庭,就按照 证据期间,期间内提交申请书的,都可以做为合格的提交,至于是否通知,由当事人自行通知本方当事人,如果证人不愿出庭,本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发的律师函形式的书面通知具有传票的效力,这既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对当事人的权利做了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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