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http://blog.sina.com.cn/u/1042051505
首页
博文目录
关于我
个人资料
微博
加好友
发纸条
写留言
加关注
博客等级:
博客积分:
博客访问:
关注人气:
获赠金笔:
0支
赠出金笔:
0支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申请证人出庭制度设计的不科学
(2008-03-31 15:16:37)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学研究
申请证人出庭制度设计的不科学
申请证人出庭制度,显然有缺陷,当事人必须举证期限届满前十天必须提交申请,这本意是为了法院预先联系证人空出时间,但完全没此必要,基本上所有的证人出庭都没有接到传票,都是律师通知证人到时候出庭就可以了。
这种制度反而把当事人的短暂举证期间又进一步压缩,比如某次的案件,举证期间十五天,那么从接到举证期间通知书五天内就要找好证人交上申请书。但是这样有什么好处呢?反而让当事人举证出现困难,和法院的衔接多了一次无谓的跑路。
甚至给了法院舞弊寻租的机会,因为交出庭申请书,很多法院都不开收据的,到时候法官如果要说你没有按时提交申请书,甚至说根本没有收到申请书,然后就不允许证人出庭,当事人真是一点办法没有。
建议对于申请证人出庭,就按照
证据期间,期间内提交申请书的,都可以做为合格的提交,至于是否通知,由当事人自行通知本方当事人,如果证人不愿出庭,本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发的律师函形式的书面通知具有传票的效力,这既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对当事人的权利做了更好的保护。
分享:
喜欢
0
赠金笔
阅读
┊
收藏
┊
喜欢
▼
┊
打印
┊
举报/Report
加载中,请稍候......
前一篇:
庭审实录--故意伤害致死罪
后一篇:
注意对方可能的诉讼策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