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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录--故意伤害致死罪

(2008-03-31 15:16:01)
标签:

杂谈

分类: 办案手记
 
庭审实录--故意伤害致死罪
 
9-26

       今天下午,一件故意伤害致死案在中院开庭审理,作为第一被告的指定辩护人,我早早就来到法院,一看还有二十多分钟才开庭。于是就在法庭外面的椅子上小睡了一会,临近开庭,人声嘈杂起来,醒来问身边一中年妇女:你可是来听审的?哪位被告的亲人?结果就是我所辩护的被告的亲人,她当即招呼了亲友团围过来。询问案情等等,简单介绍后,我也就进去准备开庭了。

        就坐后,书记员说,今天庭审,要录像,有领导观摩,作为法官的考核庭。要走正式严肃程序,要我们在外面等候法庭传召辩护人。心理准备不足,对其笑言,早知如此,应该带我的战衣出场。或者至少穿正式点的衣服而不是格子衬衣了。
     退出法庭稍许,法警在门口招呼我们进去,我和另一个辩护人昂首挺胸走了进去,怎么也不能丢失面子吧,虽然没有检察官那样衣冠楚楚,但神气不能丢。开庭之后例行公事了一番,检察官带的书记员开始宣读起诉书,之后检方辩方询问被告人,之后展示证据,辩方再质证。不过这证据确实没太多质证余地,当事人供认不讳,证据确凿,外加之有点突发情况,只有做罪轻辩护了。

         突发事件:在看守所见被告的时候,被告表示他使用的刀,刀锋就四、五厘米长,是随身水果刀,另一个被告的刀锋长八厘米左右,杀人很轻松。让我感觉到可以把另一个被告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这样,我的被告就不用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罪刑了,只承担一般犯罪构成。那把刀在法院的卷宗里有模糊照片,看不出多长,结果开庭的时候,检方拿出照片,照片上,有刀和直尺的对比,刀锋已经八厘米多了,还有倒钩绝对是标准的杀人凶器。就这样被当事人忽悠了一下,也被检察院忽悠了一下,因为这个照片他们根本就没有在案前交到法院。

         这个事情直接打乱了我的辩护思路,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是难免了。就只有博取法官的同情,希望能稍微判轻点。这个被告也确实有可同情的地方。一没有前科,二曾经因为乙肝歧视被工厂扫地出门。否则也不会落到无所事事闲逛了。其次,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如果守法驾驶,出事故后不逃逸而是停车解决,也不会激化矛盾,导致双方互殴。最后,如果交警出警及时,控制了局面,也不会有最后的悲剧性后果。总之,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悲剧,体现了我们时代的特点:混乱,浮躁,渎职,公德缺乏,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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