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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徽警戒』人物的悲剧色彩

(2007-11-15 19:27:43)
标签:

文学/原创

分类: 小城警事

 

 

人物的悲剧色彩

——《警徽.警戒》观后感

 

  初冬的午后,我坐在办公室里,在线点开《警徽.警戒》。电影的基调有些凝重,画面时不时地卡,定格处主人公王永军一脸的彷徨无助。心忽地沉落。

  妻子为了重病的儿子,身兼三份工作,忙乱而无奈。作为丈夫的王永军,有时间为社区里的老人背米回家,给落难的民工兄弟物质情感上帮助,陪父子反目的寡居老人下面条过生日……却无暇顾及瘫痪在床的儿子,为他做一盘鸡翅,陪他说上一会话……

  儿子,临终前对父亲说了一个愿望,来世做一名警察,这样就可以和父亲一起工作生活,就可以和父亲多一些亲近的机会……面对这样一个愿望,银屏外同为警察身份的我,黯然感伤了良久。

  谁不想做个好爸爸,好丈夫,只是,王永军心有余而力不足。因为,他是一名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性,意味着无条件地服从与牺牲,意味着放弃与家人共享天伦的欢乐,意味着忍辱负重鞠躬尽瘁……

  王永军默默地工作着。他把警察当作神圣的事业来热爱。他加班加点、任劳任怨。他把单位当作家,把家当成客栈。他把爱奉献给群众,把委屈留给家人。是他不懂得珍惜亲情么?是他不想尽到作父亲、作丈夫的责任么?不是,那是因为,他热爱警察这个职业,他不得不在小家和大家前作出抉择。

  只是,现实对他的回报呢?一个玩忽职守的罪名,一夜之间沦为阶下囚,从此剥夺了做警察的权利。

  何为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在这个个案中,主体、客体及主观方面均符合构成玩忽职守罪条件,剩下唯一的疑问便是王永军在客观方面究竟有没有“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而这,是他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必要条件。

  在十九岁少年被老板殴打致死这个案件中,王永军两次接到110指令后,均及时到达现场。显然,他没有不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关于这一点,应该没有异议。现在,最大的争议就在于,他到底有没有正确履行职责上。

  王永军两次到达现场,店主夫妇均回答说是夫妻吵架。家中一切平静,一对小儿在看电视,第二次出警时问其子女是否有人打架,一个摇头一个点头。如果,能算疏忽的话,便只有这个细节。

  至于说冰箱后面有门,门外有院子,院子里有被店主殴打的19岁少年。不要说,那天王永军已连续出了九次警,就算一上班就出警,就凭简单地站在房内目测,也未必能注意到。

  如果王永军不依不扰闯入搜查的话,真能查到些啥,那倒好交代,要是查不出来些啥呢?一句投诉私闯民宅,就够折腾人的了。“零投诉”,是禁箍咒。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哎。一声长叹。

  再做个假设,要是王永军在搜查的过程中,发现了冰箱后的暗门,打开。这时,门后的一切,对于他来说,是未知。也许是门外暗藏着的歹徒迎面一刀,也许是身后眼瞅露陷的店主狠狠一锤。于是,王永军倒在血泊里,再也没能站起来。

  好。这就对了。这样的结局才是皆大欢喜式的。时代需要的就是这样英雄式的人物,抓典型,树样板,评烈士。整个巡回报告团,轰轰烈烈地。唯一悲伤的是家人,从此,无法从失去亲人的痛苦中振作起来……

  只是,这些只是假设,事实是,王永军并没有发现冰箱后的暗门。被毒打的少年,死在院子里。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一切的因果焦点就这么突然聚集到了王永军身上。因为他的没有及时发现这个“可能”导致少年死亡的因素,在这个个案中,却变成了导致少年死亡的“必然原因”。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玩忽职守罪有着相同之处。但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或者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差,缺乏工作经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等等因素,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王永军这一天已经接了九个警,到了晚上,身心极其疲惫。人毕竟不是机器,况且机器也有抓狂瘫痪的时候,更不要说是血肉之躯?在这个个案中,我所看到的是,王永军尽到了警察的职责,出警,现场查访,仅仅是因为判断上的失误,而造成被毒打少年有可能因为贻误抢救致死。这里,有请诸位注意的是,王永军因判断失误没有能发现并抢救少年与少年死亡,无必然因果。少年被毒打成致命伤,发生在王永军第二次出警前,也就是说,即便是当时王永军发现了冰箱后的暗门,少年也未必能被抢救过来。导致少年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老板的毒打。而在该个案中,王永军因判断失误未发现并抢救少年却成为法院推定少年死亡的必然因素,由此认定王永军玩忽职守罪,实在是匪疑所思。

  这里,尚有些疑惑需要指出。

  1根据精神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证明,生理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有所减弱。醉酒后的人由于在酒精的作用下,大脑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正常思维受到影响。故而,在醉酒场合下的言辞是不能作为可靠证据的,否则将有失公正。

  在这个个案中,报警人是醉鬼。王永军有理由对他报警时所称“打架”而不是“夫妻吵架”一词产生质疑。导致他后来的判断失误是事出有因。

  2案发地为居民集中区,一名醉鬼尚且能听到声音报警,那,我的疑惑是,正常生活在周围的人们呢?难道都没有察觉这场发生在众目睽睽下的血案?随便谁出来制止下,都完全可以避免这场惨剧的发生!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公德何在?道义何在?难道制止犯罪仅仅只是警察的责任与义务么?

  道德的集体沦丧,才是导致少年死亡的最根本原因!

  3对于王永军一案的处理意见是,对外要规范法律盲区(这里有商榷探讨之处,若是承认盲区,那证明王永军完全是无辜的,法无明文规定的禁止,不视为违法。同时,法无溯及力),完善条款,保护我们的同志,对内则教育王永军安心接受法院的判决,认真服刑。

  看到这里,压抑不住地悲恸。

  对于自己的同志,竟然不能从法律上给予最大力量的援助——明知道这是一场错案,却依旧要求自己的同志去接受这场显然不公正的判决!

  在这里,我想提醒诸位看官注意的一点事实是,既然已经意识到王永军面对的是一场错案,为什么就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好我们自己的同志?

  难道就不能下决心把这场冤案、错案平反过来?(在这点上,王永军所在单位的领导态度很是诚恳——一定要把错案给拨正过来。只是,力量微不足道。)

  究竟是谁在拿法律当儿戏?我们为什么不能理直气壮地扳个明白?法院对王永军作出的不公证判决,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后果,我们完全有理由要求国家赔偿!

  “谁来替警察维权???”

  泪流满面的我,在笔记本上打下三个大大的问号!

  话外音——王妻,“越有良心的人,越要成为牺牲品。”

  王永军,“我只是不想脱这身制服。”

 

  对于一名为爱岗如生命的警察王永军来说,这样的结局是不是太残酷了!

  我们总是在承诺。承诺太多太多,你我他,早已不堪重负。

  只要群众需要,不管是不是警务范畴内,一句城市五分钟出警到现场的许言,成为约束110警员的禁锢咒。

  而大量的警力就这么浪费在这些非警务范畴的处警上——替居民搬煤气罐、送盒饭、接小孩等等,零零总总,千奇百怪的理由。

  辖区内路段随时有可能塞车,有可能同时出现若干处警情,警力严重不足的前提下,对分身无力的警员奢谈什么承诺,又如何能承受得起?

  固然,制度化管理是纪律性部队严以律己的一种方式。只是,承诺必须要以现实为前提,否则,等同于一纸戏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而我们的一些承诺,却往往凭借所谓的理论数据,加上主观臆断便制定下来……

  太多超过警务职权范围内的承诺,使得我们基层民警的身心极其疲惫。累,实在是太累了……有限的警力,在做无限的承诺。何其残酷的职业承诺!

  “一辈子都不能有闪失,一分钟一秒钟都不能有闪失。”谁能许下这样的保证?谁能发下这样的毒誓?

  

  就在前两天,附近某市发生了一起强制拆迁,导致居民引爆炸药,与现场警察同归于尽的恶性案件,一名警察倒在血泊里,就此长眠。

  凭什么警察就该为此类政府一手酿造的恶果买单?

  如果说王永军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那么,诸如此类的强制拆迁,导致警察无畏流血牺牲的恶性事件决策者,该如何处罚么?事实上,决策者永远是高枕无忧的。因为,他是权利的享有者。这就是王永军悲剧命运的终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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