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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地学名词正误之十九)
(2017-11-07 05:18:43)
标签:
民族
自治
分类:
地理地震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分为三级:
自治区(
省级)
5个
(按成立时间):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意:没有“族”字)、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自治州(
地级)
30个
(至2012年)。
自治县(
县级)
117个、自治旗(县级)3个
(至2012年)、
之所以
称为“民族自治地方”,是因为有该地方的自治机关人大和政府,有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和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少数民族干部优先任用权。
此外,还有
民族乡
,如北京市有5个民族乡:朝阳区常营回族乡、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和喇叭沟门满族乡、密云区檀营满族蒙古族乡。
但是
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
。因为
民族乡不具有或不具备立法权、财政经济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不设置法院和检察院等。
民族乡只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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