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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地学名词正误之十九)

(2017-11-07 05:18:43)
标签:

民族

自治

分类: 地理地震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分为三级:
    自治区(省级)5个(按成立时间):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意:没有“族”字)、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自治州(地级)30个(至2012年)。
    自治县(县级)117个、自治旗(县级)3个(至2012年)、
    之所以称为“民族自治地方”,是因为有该地方的自治机关人大和政府,有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和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少数民族干部优先任用权。
    此外,还有民族乡,如北京市有5个民族乡:朝阳区常营回族乡、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和喇叭沟门满族乡、密云区檀营满族蒙古族乡。
    但是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因为民族乡不具有或不具备立法权、财政经济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不设置法院和检察院等。民族乡只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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