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窥被判强奸罪比窦娥还冤
(2009-04-15 13: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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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时评未艾 |
分类: 未艾娱乐 |
发生在成都的一个刑事案,仍在引发广泛的热议——
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他趁刘某丈夫不在,潜入刘某家院落内,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李某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刘某察觉到李某的行为并报警。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但这个解释未免还是让人产生质疑:
1,从犯罪预备形态到实施完成之间,能成为量刑依据,但如果没有完成呢?可能被定性为强奸未遂吧,事实上,李某被判了强奸罪。那么,在实施犯罪之前,是不是所有的嫌疑人都会直奔目标呢?这个过程中,嫌疑人是否也有幡然悔悟,迷途知返的呢?从这个角度看,犯罪行为在未实施前就得到消解,那嫌疑人是不是罪犯呢?既然可以做合理推论,界定李某犯强奸罪,为何不可以推定他本来在4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就可以实施行动的他,就根本没有勇气去犯罪呢?没有做的结果,为何还是一个犯下罪行的结论呢?
2,如果从预备形态对偷窥的李某以及他的内心活动或者以他陈述的想法,给他这样一个强奸罪名成立的话,我不知道这个世界上会有多少人会被关进监狱。很多男人喜欢偷窥,而更多的男人可以意淫,偷窥或者意淫的过程中,都有龌龊的心理动机,比如在公交车上,穿着暴露的美女给男人会带来冲动,内心里是否渴望跟美女干点什么?这样的心理是不是也在犯罪预备形态?偷窥的人处在预备状态,意淫的人也有准预备状态,不是吗?
3,法律重事实重依据,而事实与依据要看最后的结果,推理不过是案情中的重要逻辑法则,而非给出量刑轻重的合理指向。偷窥而没有采取行动变成强奸事实,就想当然地认为他已经完成了罪行,是不是太不靠谱?很多人由于各种原因还想杀人呢,他可能就随身携带着凶器,但他最后什么也没有做,甚至扔下凶器,给自己一条出路,那又该如何给他定罪?按预备形态分析,他就是杀人罪了。但他想杀的人伤了皮肤还是丢了性命?连惊吓都没有。当然,李某让被偷窥者受到了惊吓,李某也很坦白地说他想强奸对方(以我的预备推论,他不会说是强奸,而是想和对方发生关系),强奸一词是警方笔录时的想当然。顺着这样一个逻辑,李某就活该在预备形态下倒霉了。但是,有多少人认同这样一个预备形态下的推论犯罪?
再看教授的解释,说是因为天气原因李某中止了犯罪,连身体都没有接触的强奸罪听起来是不是很荒唐?大街上很多人想干点不正大光明的事情,由于巡警四处巡逻而没有得逞,那些人是不是也在预备形态,可以被追究罪行?如此,全世界的监狱早该扩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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