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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如此人大代表真正是人民的不幸

(2010-03-11 14: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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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全国人大代表、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建广西副主委刘庆宁在议案的第一句就这么写道。不过,他认为到领导办公室和生活地点闹访、不分场所找领导闹访等信访问题很严重,已经“严重影响领导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所以提交议案,希望修改《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

    他列出了20种应受刑罚信访行为,包括信访时喊口号、打横幅、散发材料、静坐,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非法聚集、滞留等行为……这些行为如果多次或有严重后果,那么将依其严重程度,处以3年以下、3年到7年、7年到15年有期徒刑。

    说实话,看到上述新闻笔者很愤怒。愤怒,首先是因为刘庆宁先生欲以刑法治闹访的原因竟然是“严重影响领导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其次是因为其所列出的20 种应被治罪的行为,竟然包括信访时喊口号、打横幅、散发材料、静坐。笔者不知道是否记者在报道时对刘庆宁先生的议案之准确意思有所曲解或者说是歪曲。笔者宁愿是有的,否则笔者就只能认为,刘庆宁先生真的不适合任职“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因为他缺乏基本的现代法治精神,缺乏最为基本的“人”的或者说是公民的权利的观念。

    笔者不否认现实生活中有所谓闹访,甚至是无理闹访的存在,然而,无论如何,那当事人毕竟还是在访,只不过是以“闹”的方式罢了。在笔者看来,只要当事人还在“访”,就表明其还是承认现存的法律、制度之社会秩序之规范,并愿意在这规范之内求得问题的解决。至于其“闹”,倘若确实已然突破了现有的法治框架,则竟可以按照法律予以制裁。如是,则可谓各方均在法制框架内行事,乃真正的法治精神。

    而刘庆宁先生之议案则可谓为了治罪闹访而先修改现有法律。这种修法或者说是立法的逻辑本质上可谓是法由罪定而非罪由法定。而其背后更为可怕的逻辑则是,社会的统治者可以出于己意,以法律为工具,玩法律于股掌。

    这里其实涉及到了一个法律的本质的问题。

    以笔者理解,法律是权利的衡平,而权利则是有基本和派生之区别的。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以及反抗压迫或者说是免于恐惧的权利,无论如何都是近现代人的权利体系之中最为基本的权利,其它权利则可谓均由此四种权利派生而来。这意味着,就权利的捍卫而言,此四种权利无疑具有价值的优先性或者说上位性。换言之,任何权力,任何法律,都没有理由为了其它目地而剥夺公民的上述四种最为基本的权利。

    信访时喊口号、打横幅、散发材料、静坐,均可谓公民的自由之权利,而今刘庆宁先生则欲以法律的名义而强制剥夺,则其理由又是什么呢?或者说是其究竟是为了维护什么呢?难道就是“严重影响领导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吗?而以笔者愚见,此理由真正可谓赤裸裸的领导特权之主张,因为领导再重要,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在价值意义上都没有理由高于公民最基本的自由的权利。

    真正可怕的刘庆宁先生!这样的人竟然是人民代表,倒也真正是被其代表的选民之大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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