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由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和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以笔者之见,该《通知》最大的亮点一是“非正常上访行为”之定性,二是“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将予以劳动教养”之规定。
说实话,笔者真的不大明白何谓“非正常上访行为”?也不大理解此《通知》何以会援引此种行为定性。
一般而言,在一个正常的法治秩序下,公民的行为之定性,首先是合法与非法的问题,其次是犯罪与否的问题。而行为之正常与非正常,其判断之标准究竟是一种什么标准呢?是法律准绳?亦或还是道德规范?更亦或就是社会之一般常识?如在游泳池穿比基尼是正常的,而穿在闹市广场则大约可曰非正常,然而在某种舞台或T台上,却又可谓正常了。此类判断,无疑就是社会一般之常识而已。
由是,笔者之疑问就是,劳动教养乃由公安机关决定而不经司法审判程序,换言之其乃行政行为,其行为主体是公安机关。显然,判断某一具体公民之具体之上访行为是否正常之权力亦在公安机关。然而,公安机关据何以判?以笔者正常的理解或者说是猜测,其依据应当是国务院颁布之《信访条例》吧?考虑到深圳是一个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所以不排除其还可能有自己城市更加细化之《信访条例》。然而,无论如何,凡涉及到《信访条例》之行为,就其性质而言,那其实不就是一个合规与违规的问题吗?这怎么就和“正常”与“非正常”扯上了关系了呢?而倘若当事人在信访过程中涉嫌违法,则自然有法律法规约束之,似无需特此“非正常”吧?
以笔者之愚钝,却再大胆的猜测,这里所谓“正常”与“非正常”,逻辑上其实是很可能出现以下之情况的,一是违规自然也就非正常,二是合规却非正常,三是合规自然也就正常。
如是,则无疑就是,虽然法律法规有明文之规定或者说是公民个人行为之明确规范,然公民个人行为却有法律、法规之外之“正常”与“非正常”,且可能因“非正常”而被劳动教养之虞。
谁能告诉我,此种世象是谓正常亦或非正常?
笔者善意的给深圳此《通知》的行文提点意见或者说是建议,是否可将文中“非正常”三字删除呢?将那文字改为“关于依法处理上访行为的通知”。这样多好,多么法治社会,且真正依法办事啊!
当然,假使深圳就是喜欢用“非正常”这个词,则笔者以为,是否“劳动教养”处理之,或许就很值得商榷了。因为,以笔者愚见,一个喜欢“非正常”行为之公民,或许无论是对其个人,还是他人以及社会,次优的选择还是让其“非正常”上访的好吧?否则他就很有可能干点其它“非正常”之行为。而那或许会付出更为巨大和惨烈的代价,由你,有我,由社会……诸如最新鲜出炉的不幸之事例,那就是深圳市社保局那位无辜的女副科长……也当然,此论的提前是,笔者不认为“劳动教养”真的能够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之“非正常”,充其量“劳动教养”只能将那“非正常”暂时的压制,而当一社会之“非正常”被压制的太多太久,则那社会欲正常恐怕也就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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