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揭黑”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医院“勇敢”的起而反击央视。
北大医院指责央视的核心观点就是,央视的报道内容失实,断章取义,证据是央视在报道中称其存在“非法行医”之现象。北大医院并且认为记者在报道中使用“治死”一词,有悖职业道德。
客观而言,还真的不能说北大医院的反击就没有一点道理,原因在于,一医科学生之参与医疗实践恐怕和“非法行医”、“无证行医”等行为难以简单等同;二医疗救治措施不当和“治死”严格来说也难以划上等号。
新闻的客观报道其实是一个技术性很高的活儿,其“高”之所在,其中之一就是记者用词的准确;之二是客观报道应在技术操作上避免赤裸裸的掺杂流露报道者的主观判断和情感色彩。笔者之所以强调“技术操作”,是因为同样客观而言,报道者不可能没有自己的情感倾向和价值判断,故只能通过技术手段以防止此种情感倾向和价值判断影响到报道的客观性。
简单说,以笔者之愚见,央视的报道,多少是有些技术瑕疵的。而北大医院的反击也可谓一抓一个准,也可见其反应之敏捷与思维之缜密。由此而言,倒也真不愧为是北大医院,复杂的生命疾病都可以高水平的症断并从容的处理,更何况一篇央视的报道?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北大医院的心思缜密以及逻辑严谨似乎也仅仅止步于此,其博文中在此外的义正词严中,北大医院似乎全然遗忘了自己的逻辑优点。笔者先转引几段:
一段是:“该节目在本案二审的两天前播出,在宣判前的不负责任的报道将有可能干涉司法,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笔者的疑问是,不知道北大医院是否意识到了,其此种说法对于“司法”多少有些有罪推定的意味。什么叫“有可能干涉”司法啊?怀疑是要有理据的,北大医院如此怀疑司法,则司法又该如何理解其怀疑呢?这种怀疑本身又是否“有可能影响”司法之公正呢?
再一段是:“刘希高在急诊值班按照医院规定是有上级医师指导的,并不属于非法行医。暗访中违反医院规定未请示上级医师而擅自开具处方乃其个人行为,没有代表性,我院已按规定处理……”
能否请北大医院回答,刘希高的违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难道就一点没有“非法行医”之嫌疑吗?其“擅自开具处方”究竟是什么行为呢?难道就是一个“个人行为”吗?北大医院对此“个人行为”有什么责任吗?北大医院即已按“规定”处理,则能否把那“规定”之具体内容也告知公众啊?
另一段是:“央视记者庄严未通过正式采访程序而是通过暗访针孔摄像的方式进行不实报道,我们呼吁主流媒体应肩负起自己的责任,维护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不能进行失实的断章取义的报道。”
请问北大医院,您所谓的正式采访程序是什么?“暗访针孔摄像”如何就不是正式采访程序了?下此断言依据何在?难道媒体采访的程序却是需要由北大医院来规定吗?
我想告诉北大医院,您老人家此种言论可谓在挑战全世界的新闻界。则您何来如此霸气?
还有一段是:“……呼吁主流媒体应肩负起自己的责任,在利益和良知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请问北大第一医院,哪家主流媒体在“利益”面前丧失了“清醒的头脑”了呢?难道就是央视?然而,这话也确实是需要证据的吧?
再看一段:“……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其中多次提到我院‘非法行医’,其报道内容失实、断章取义,及其严重地毁坏了我院的名誉,并在社会产生了相当恶劣的影响,令全院教职员工感到无比震惊和愤慨!”
对于此段文字,笔者的阅读感受是色厉内荏,且不无文革遗风。
笔者想诚恳的给北大医院提一个建议,现在毕竟是讲法治的,北大医院如果认为央视报道失实,并“严重地毁坏了我院的名誉,并在社会产生了相当恶劣的影响”,最明智的选择就是上法院起诉央视,而不是在新浪网上挂一篇博文,仅仅对央视口诛笔伐。此外,北大医院不妨将全部的病历,以及死亡患者当初救医的全部医疗过程详细的公布于世。则笔者以为,谁是谁非,群众自然不难判断,虽然其中必然涉及到专业医学知识,但是群众中也总还是有医学专业人士的吧?要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阳光下,所有的谎言自会不攻自破。
北大医院可千万别就只知道让“全院教职员工感到无比震惊和愤慨”,那玩意多伤身体啊?毕竟您北大医院可是“北京大学的首家综合性教学医院,承担着培养我国医学事业接班人的重要任务”,换言之,多少人民群众未来的身体健康和医疗保障还要依靠您北大医院“全院教职员工”不是?所以,就算是为了人民的健康,您北大医院也要让“全院教职员工”千万保重啊!
然而,您北大医院真的可以无愧于天乎!或者用您博文里的说法那就是“良知”吗?
获罪于央视,您自可以博文讨伐,然而,获罪于天呢?相信,您必无所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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