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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面前,不需要道德的圣人

(2009-10-31 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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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三位大学生死了,活着的陆天明在自己的新浪博客里撰文“这样的渔船主必须拿出来曝光示众”。

    笔者看了,但说实话,感到陆天明先生未免有点道德的霸气。

    让陆天明先生如此义愤天膺的是,三位大学生溺死之时,一条渔船就在现场,而船上的主人不仅不肯对大学生施以援手,且说只捞死人不救活人,而捞死人,白天一万二,晚上一万八。

    笔者不是当事人,不在现场,因此先承认,撰文时对许多事,甚至许多细节,恐怕难免是建基于自己的某种推测,当然,笔者希望自己的推测能够尽量的合理。

    陆天明先生的愤怒显然源于他对事件的判断或者说是理解,即渔船主人不仅见死不救,且谋利忘义。但即使真的如此,以笔者愚见,陆天明先生自己尽可以鄙视那渔船主,然而,公然呼吁对其曝光且“示众”,则是否有点过了?

    陆天明先生的博文就挂在新浪,有兴趣的读者不妨去看看,看看陆先生在行文时用了怎样的笔墨?自己判断一下,笔者认为陆先生显然是以道德的审判官自居,且对被审判者破“笔”大骂,是否有点道理。

    笔者无意为那渔船主进行某种道德的辩护,笔者想商榷于陆先生的是,同样做为一公民个人,对于自己眼中的不道德者,则个人拥有怎样的权利?是否谩骂对方,且是公然谩骂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权利?

    此外,对渔船主的不救人笔者也想谈点浅薄的看法。笔者曾经从央视的相关新闻报道中知道,出事的水域水情复杂,或者换种通俗的说法就是看不见的危险比较大,另,据新闻报道,大学生们入水时是手拉手结成了人墙的,只是大家彼此拉在一起的手三次被激流冲开。由此不难想象,水流之湍急。再,事发时有消防队员也到了现场,但因缺乏救生设备而未能行动,而海事部门也有船来过,看了看,走了……

    倘若我们不要太急于道德的判断某事某人,而能够理性的反思,是否也可以有别的认识呢?

    首先声明,笔者非谓如此的消防队和海事船就无可指责,但指责其什么?是道德的批评,亦或还是别的,却似乎有必要好好想想吧?道德的批评是否太过简单了?

    笔者不知道陆天明先生是否会游泳,以及是否有过在自然的江河湖泊中游泳的经验。笔者坦言是位游泳爱好者,自信水平也还可以,年轻时也曾经在黄河某次洪峰过境济南时,“勇敢”的在黄河大桥边横渡过一次水流湍急的黄河。事后,可谓死里逃生的笔者惟一的感受就是,在大自然面前,人力太渺小了。

    有此经历,故笔者以为,当时那渔船主不加以援手,或许未必如局外人所想象的那么不“道德”吧?渔船不是鱼,渔船的主人也不是,泛舟江上的未必就一定是水泊梁山的浪里白条。倘若那渔船主没有勇气也没有信心搏浪救人,甚至就是因为天生胆小而怯懦,这不也是人之常情吗?毕竟,专业的消防队在没有相关设备时不也就选择了驻足观望了吗?海事部门的船只,无论如何也算是公器吧?不也是同样选择了看看,然后又走了吗?如果说“道德”,则消防与海事所涉及到的具体当事人,其又如何“道德”渔船主?

    再说捞尸收费,这难道不是渔船主的正当的合理的要求吗?这里的问题是,捞尸不是渔船主的法律责任,充其量是道义责任,所以没有谁有权利可以强迫渔船主,至于收费多少,这可以被理解为商业谈判,一方尽可以开价,而另一方也尽可以还价甚至放弃交易。当然,舆论可以也有必要对这类的商业行为做出某种道德的评价,但这种评价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呼吁某种道德,而非对那具体的人以道德的名义进行审判,谩骂,且“示众”。笔者以为,如此是很可能涉嫌侵犯到那一个具体的人的合法之权利的。简单说,这里有一个本质问题是需要明晰的,即道德是一种自律行为,社会也好,政府也罢,公民个人也算,都没有权利去强迫一个人“道德”,特别是采用带有某种暴力色彩的手段。

    陆天明先生在自己博文的结尾处说:“请帮帮忙,把那个无良船主找出来,以告慰那三个可敬的年轻大学生和他们的父母!!”

    以笔者的理解,这或许可以被理解为陆先生在呼吁网民展开“人肉”搜索。就此呼吁而言,当然是陆天明先生的自由和权利,但笔者想说的,就算“把那个无良船主找出来”,难道就真的能告慰了“那三个可敬的年轻大学生和他们的父母”吗?

    以笔者愚见,或许对逝者最好的告慰就是今后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发生,而要做到这点,仅仅做一个道德的圣人,进行道德的审判不仅是远远不够的,反而很可能在一片道德的喧嚣中,遗忘了真正需要反思的存在,诸如,当地消防部门救生设备的缺乏究竟是否常态?如是,则今后又是否有必要改进完善等一系列问题。

    笔者愚见,或许对于许多问题最好不要归因于道德问题。因为,道德的沦丧首先也是因为社会的沦丧,而不是相反。

    从这个意义而言,就让我们拒绝道德圣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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