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祥涉嫌猥亵少女一事,目前深圳警方已经正式做出结论,认为林的行为构不成猥亵罪。此前,笔者曾经撰文,认为舆论对林未审先判有违法治精神,并以为何妨耐心等待警方调查结论之出台。
现在,既然警方的正式调查结论已出,因此,一方面因为有着前文的关系,另一方面对事件的整体发展过程笔者也感有话要说,因此也就继续啰嗦几句。
在笔者看来,林涉嫌猥亵少女一事,约略可说有三个“事实”,之一是警方认定的事实,这可以称之为法律事实;之二是公众或者说是老百姓心目中一般认定的事实;之三则可以说是天知、地知、林嘉祥知的“事实”。
理论上,这三者是会有完全同一的情况,也可能有部分同一的时候,但也会有三者彼此各不相同的时候。具体到林这一事件,在笔者看来,可以说是上述三种“事实”是彼此各不相同。
警方的调查,其实是在追问所谓法律的事实;公众的舆论,则是基于人心一般的认定,而交通部对林的撤职处分则是对公众舆论的正面回应。至于天知、地知、林知的事实,则因为外人完全无法得知,事实上在某种意义上说无论是对公众还是对警方也就不具备任何意义。
深圳警方的结论出台后,仅新浪网第一时间的跟帖就是完全可以理解,但也是令人遗憾的不满与骂声一片。在笔者看来,网民之所以会有此种反应,一个可能的原因在于大家没有区分法律事实和人心认定这两者的不同。简单说,人心的认定具有某种主观性,而法律事实的认定却必须强调客观的证据,且那证据还需是经由合法的程序和正当的手段所获得。应当说,相对于人心的认定,法律事实对证据的要求严格许多。
就司法的实践而言,正是这种严格的证据要求,使得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里,事实上难以避免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最终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也因此,虽然天网恢恢,但终究是疏而有漏的。这种现象或许可以被理解为法治社会之必须承受之重吧?
但是另一方面亦应该看到,在一个正常的社会和法治环境下,这种法律事实和人心认定不相符的情况其实应该是个别的例外而非常见的现象,如果这种相悖的现象时有发生,则说明或者是社会,或者是法治,亦或者是两者皆出现了问题。
就林嘉祥涉嫌猥亵少女事件而言,笔者以为人心认定和法律事实的相悖,其实是反映了某种社会问题。准确的说,其即反映了权力的骄横与公众对这种骄横的不满之间,潜在着的激烈对抗;也反映了公众对警察或者说是对法治的不信任。
如果说上述社会问题意味着某种潜在的社会危机的话,则林嘉祥不过是这一潜在社会危机的一个具体的引爆点罢了。
林嘉祥之所以会成为一个引爆点,完全可谓是咎由自取,从这个意义而言,倒也可以说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不过笔者无意在此对林嘉祥个人进行过多的批评,也无意反思公众对社会之法治的不信任(这显然是另一个复杂的问题),相反笔者以为,究竟是什么造就了林嘉祥,特别是其间非个性的,而是具有某种共性的原因,或许是一个更为值得追问的问题。
这个问题可以简单表述为,某些权力的拥有者为什么在面对公众时会如此的骄横和肆无忌惮?
应该说,这一问题其实是一个很大很复杂的问题,回答清楚恐怕远非一篇千字文所能够,因此在此,笔者也仅止于谈一点个人的感想。
笔者以为,上述权力的骄横恐怕和现实社会中权力的运行机制不无关系。简单说,我们现实社会中的权力运行就其表现形式而言,更是一种对下管制而对上负责的权力。在这种对下管制而对上负责的权力运行机制中,权力的获得以及对权力的制约,均可以说是来自上级权力而非社会公众(可以简单理解为,就其实际表现形式而言,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只有经由上级权力才有实现的可能,而这至少是使得这种制约的效率和可预期性很值得怀疑)。也因此,权力自然也就难免对公众缺乏必要的敬畏感。
笔者并非意指权力就完全不受公众舆论的制约,事实上,此次交通部迅速对林嘉祥进行了必要的处分,正反映了公众舆论对权力的某种制约。但笔者想指出的是,这种制约并非制度化、常规化的,相反更具有某种难以预期性。这也就使得这种处罚仅只具有个案的意义而非制度性的、普遍性的意义。
个案的迭加固然可以带来社会点滴的进步,但这种进步终究是需要经由某种制度性的构建而实现,否则那进步就依然只是停留在理论上的进步,而那个案也就仅仅只具有个案的意义。
从这一意义而言,笔者以为,公众舆论对林嘉祥事件的关注倘若更多聚焦于对林嘉祥个人的批判,也就更具有集体性的情绪宣泄的意味,而缺乏了某种必要的理性的反思。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构建某种现实有效的公众对权力的制约机制或许远比处罚一个林嘉祥更为重要,也更有意义。当然,这一诉求也并不意味着对林嘉祥个人的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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