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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谨防对弱势的同情滑向对“暴力”之助长

(2008-11-06 20:02:51)
标签:

法律

暴力

舆论

笔者

杨佳

杂谈

   “在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一名犯罪嫌疑人驾驶一辆泥头车,在城东中学故意撞向路边放学的学生和过往群众,当场造成24人伤亡,其中重伤3人,2人当场死亡,2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伤员正在接受检查治疗。犯罪嫌疑人在继续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经警告无效,被迅速赶到的公安民警果断开枪击毙。”

    上引是一段新闻报道。据此报道,核心事实是有一位“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被警方当场击毙。

    笔者通过网络查阅了了不同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有媒体在报道中传达了如下的信息,“在学校后门三叉路口有一摩托车主称,肇事者22岁,是河北人,之前也是一个摩托搭客仔,因无证经营被没收了摩托,后来开起了泥头车。这次是因交通违章,被交警拦截罚12分,不服,一路疯狂躲避执法导致惨剧。”

    笔者无意追问,在此叙述中所使用的“疯狂躲避执法导致惨剧”的用词,与“故意撞向路边放学的学生和过往群众”的说法,在情感和价值意义上有何不同。笔者想指出的是,严格来说,在遵循客观报道原则的新闻中,是应当慎用,甚至是杜绝使用诸如上述所谓“故意”与“疯狂躲避”此类形容性的词语或者说是表达方式的。

    笔者想指出的是,上述“疯狂躲避”这种表达以及与其相联系的信息,事实上对某些时评作者产生了某种影响,也因此,做为一名时评编辑,在笔者所阅读到的自然来稿中,许多作者对这起不幸事件的评说,事实上已然更多是着眼于对社会、对警方的日常管理等等的批评,而有意无意的忽略了对这种暴行的谴责。

    说实话,这一片面倒的评说取径在笔者看来值得深思。

    此前,在阎崇年被打事件发生后,舆论就不乏借此事件畅论话语权不平等的问题。亦有批评百家讲坛的声音,但似乎多少有些忽略了对“暴力”行径的谴责。事实上,其肇事者最后也并未为自己的“暴力”行为道歉,相反始终有其理由。

    在笔者看来,这种现象恐怕可以说明,公共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事实上今日网络舆论已然成为了公共舆论的一个重要的构成元素)似乎已然在有意无意的传达着一种“暴力”有理的信息,或者说是价值观。

    再以杨佳一案而论,以笔者之见,杨佳就是有天大的理由,都没有理由不无残暴的残杀六位无辜的警察。然而,在我们的媒体舆论中,对此暴行进行义正辞严之谴责者究竟有多少?又能否形成为舆论的主流?

    笔者并非反对舆论对杨佳一案中警方之行为以及司法审判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等等问题的关注,但是舆论焦点过于集中于此,而有意无意的忽略案件本身的“暴力”的一面,则究竟会产生怎样的负面影响呢?此点是否亦需要社会的警惕?

    再以城管而言,近年来,每有城管暴力执法,舆论即一片声讨,但是相对于城管之暴力执法,舆论对于小商小贩的暴力抗法行为,是否在给予必要之同情和理解的时候,也忽略了对那“暴力”必要的谴责?笔者并非要为城管的暴力执法辩护,而只是想说,事实上无论暴力执法还是暴力抗法,就其做为暴力而言,舆论在批评、谴责时是不应当有所侧重的,否则很容易产生某种“暴力”是合理的之负面的社会影响。

    笔者并不否认,弱势者的暴力行为往往有其被逼无奈,因而也就值得同情的地方。并且弱势者的暴力往往难免伴随着毁灭了他者也毁灭了自己的情形,因此可以说,弱势者的暴力其实也意味着社会的悲剧。

    就其社会悲剧的意义而言,社会有必要反思、追问悲剧的根源,并进而谋求社会自身之改良,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就对那“暴力”给予某种事实上的自觉不自觉,有意识无意识的宽容。

    再举一例,政法大学之“弑师案”,以及此前此后一连几单的学生杀师惨剧。围绕这些不幸事件,追问是否有师生恋之桃色新闻者有之,反思教育问题者有之,但是究竟有多少对暴力之谴责呢?这样的声音有多强烈呢?相反,甚至可以说是微弱的几乎完全被一片喧嚣所湮灭。

    笔者以为,如此的舆论场需要自我反省,因为无论如何,“暴力”都必须被谴责,如果对“暴力”的谴责声真的被同情弱势之社会批判的声音所湮灭的话,其客观效果无疑会无声的助长社会之“暴力”行径。

    而在一个“暴力”流行的社会中,没有谁可以完全的置身事外。或许明天你和我就会成为下一个被暴力伤害的无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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