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
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先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直言不讳,坦诚告之。言从涉及违法的用地面积来看,非法批地的案件,占用涉及土地面积的80%,主要是地方政府和涉及政府为违法主体的案件,用地面积为80%。两个80%道出一个事实,违法用地,地方政府是主体。
政府而为违法用地主体,是荒唐?亦或还是必然?或者竟是必然会有的荒唐?
说其荒唐,是因为地方政府竟然有如此高涨的违法积极性;说其必然,是因为有此积极性者非个别之地方政府,而是各地之地方政府。仅从国土资源部最新通报的三起典型案件看,就涉及到了浙江省平湖市、河南省洛阳市以及山东省济宁市。如此普遍开花,似乎很难说没有其内在的必然性。
那么这必然性何在呢?在笔者看来,较之于违法收益,违法成本太轻或许就是其所在之一。就从最新通报的三起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涉案公务员所受处分分别为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党内警告等等。仅有两人被行政撤职,一人为洛阳市建设局副局长,另一人为建设局一科长。
被处理的公务员中,无一人担任地方政府或者是政府某部门的行政正职。为什么?难道是正职没有责任吗?难道正职真的能没有责任吗?
先抛开这些问题,不妨谈谈违法用地的收益问题。简单说,违法用地收益之一无疑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成绩。当然,或许这其中也会有个别人的不法获益。换句话,违法用地的收益首先是地方的政绩。而地方政绩潜在的、可能的、最大的受益者又是谁呢?笔者以为,这里无论如何都难说是哪一位副职吧?那么,违法用地被查处了,责任却仅由某位副职承担,如此,则所谓责、权、利的统一又体现在何处呢?
当然,笔者并非意指,凡某地、某部门出现违法问题,就一律问责地方政府,问责正职,而只是想说,地方政府违法,顺带说一句,不仅仅是《土地法》,抛开掌权者个人腐败,谋取私利的因素不谈,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强烈愿望。换句话说,地方政府违法,从利益的角度讲,可以理解为地方和中央,局部和整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是从违法的动因来讲,则是地方经济发展冲动,或者说是地方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冲动,而地方行政分支常常更具有政府实现自身意图的工具意义。因此,查处违法,仅仅惩戒工具,固然不无昭示违法必被惩戒之意义,但倘若说到避免再次违法,其意义或许就很值得怀疑了。
由是言之,笔者以为,在对具体的违法个案进行严厉查处的同时,是否更应当考虑,该如何问责以有效扼制地方政府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强烈冲动?否则再严厉的中央查处恐怕也难免会陷入猫捉老鼠的游戏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