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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不得擅自发布无改媒体权力附庸的现实

(2007-06-25 16:13:18)
    新华网报道: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此外,提交二审的草案还删除了由人民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
    就立法而言,上述删除无疑是政治文明的进步。然而,法律并无明文禁止并不意味着媒体就能够享有自由报道的权利。在笔者看来,上述删除事实上也不可能改变媒体作为权力工具或者说是附庸的现实处境。因此,这种立法的进步对于媒体报道的实践究竟有何现实意义,或许并不乐观。
    就目前新闻报道实践而言,每当有突发事件发生的时候,尤其是在事关国计民生,特别是政府本身形象的情况下,约束媒体进行报道的,原本也就很难说是哪一条法律条文的规定,而常常是来自某部门,甚至是某位领导的一个电话,一句口头指示。换句话说,现实的约束并非法律的而是权力的,甚至是某位官员个人色彩浓厚的权力约束。以至于许多时候,对于媒体的这种禁止报道令甚至是没有任何书面文字的。
    理论上,在收到这样的禁止令后,媒体可以服从命令听指挥,也可以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但事实上,媒体公然抵制禁令总是难免会付出一定的代价,最主要的代价就是抗命常常是需要媒体负责人做好自我牺牲的准备的,即使这种牺牲不会当下就变成现实。
    在媒体依然是权力的工具或者说是附庸的现状下,媒体报道的权利实际上更是来源于权力的赐予,或者说是默许,而非法律的授予。也正因为如此,仅就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而言,其现状才会明显表现为异地监督,或者是上一级媒体对下一级地方政府的监督。究其本质,这种监督更象是权力监督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舆论监督。
    当然,笔者并非要否定这种立法的进步意义,而只是想指出,就媒体权力附庸之处境的真正改变而言,或许还需要更多有良知的传媒人继续不懈的努力,并且让这努力和全社会对于政治文明进步的诉求同声呼应。惟如此,真正意义上的舆论监督方可望真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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