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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大常委会为何耍太极?

(2007-06-05 15:21:52)
     6月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河南新郑市人大代表张一涉嫌犯罪,当地警方因为没有得到新郑市人大常委会的明确许可,难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从报道中可知,警方第一次提请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未得到新郑市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当警方再次提请时,新郑市人大常委会的答复则是:"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暂时停止张一执行新郑市三届人大代表职务,由你局依法处理。"
    在新郑市人大常委会看来,嫌疑人张一的人大代表职务已经被暂停,因此,警方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责任自然在警方。
而在警方看来,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的规定,并参照人大常委会对类似情况作出的答复,新郑市人大应该直接对警方提请的强制措施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答复。只说暂停张一执行人大代表职务,由警方依法处理,这个答复并不规范,因此警方没有采取措施。其言下之意显然是责任在于新郑市人大常委会。
    笔者特意查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其第30 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笔者以为,不能说警方没有道理。毕竟,严格说来,新郑市人大常委会只是暂停了张一人大代表的职务,并没有明确表示"许可"警方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果警方以其答复为依据,采取了强制措施,事实上就等于,警方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的规定,解释为人大常委会暂停了某人大代表的职务,警方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就无需再依第30 条的规定行事。显然,这里可能存在的问题是,警方并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新郑市人大常委会对警方的答复,就不仅仅是一个规范与否的问题,而更隐含着可能会使警方有越权的嫌疑,换句话说,警方如果对张一采取了强制措施,则可能会有违法的嫌疑。
或许有人会认为当地警方太过多虑,太过小心,不无推诿责任之嫌疑。但笔者以为,就此事件而言,警方的做法值得肯定,毕竟解释法律不是警方的权力,警方的责任就是要严格在法律的许可内依法行事。相反,被追问的更应当是新郑市人大常委会,如果其意思是"许可"警方的提请,则为何不能够给予对方明确答复呢?如果其意思是"不许可",则又为何要暂停张一人大代表的职务呢?
    其实事情并不复杂,只是新郑市人大常委会为何要将一件本不复杂的事情有意无意的复杂化?
    法律既然有明文规定,新郑市人大常委会为何就不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行事?人大乃立法机关,然而为何立法机关自身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却如此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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