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佛山日报》A5版有一条新闻,报道了顺德乐从某小学,某学生因未完成作业,被罚出教室,坐在厕所外墙边的事实。
新闻中,校方对事情的解释是,最近学校和这位学生以及学生家长三方自愿达成了协议,如该生再不完成作业,就自己去找校长接受批评。而事情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那天那位学生没完成作业,所以去找校长,又恰逢校长不在,于是学生就搬着课桌坐到了离校长室不远的厕所边。
新闻中还说,校长已表示,尽管在其看来这算不上是对学生进行体罚,但他也认为这种教育方式欠妥当。
谢天谢地,校长还承认学校的做法欠妥当。在笔者看来,这承认总算可以使那校长不至于如《雷雨》中的周朴园一般,竟是坏到了自己不认为自己坏的地步。瞧瞧,人家毕竟是校长,最起码的好坏还是知道的。
不过笔者承认校长知道好坏对错,却不能接受校长事情仅仅是欠妥当的解释。因为,笔者注意到那学生当时坐在厕所边时是搬着自己的课桌的。这也就意味着,那学生去找校长时是将课桌搬出了自己教室的。为什么会这样?在笔者看来,这意味着那学生已经被暂时剥夺了在教室听课的权利。
因为学生未完成作业就可以哪怕是暂时的剥夺他听课的权利吗?笔者不知道学校这样做是否能够找到足够的理据?笔者也曾经做过教师,至少在笔者做教师的年代,在笔者任教的学校,将一个学生赶出教室是比打学生几巴掌更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做个不恰当的比喻,作为一个家长,是打孩子几巴掌对孩子的惩罚重呢,还是将孩子赶出家门更无情?
其实,在笔者看来,就这一事件来说,更值得家长和社会关注的,也是学校应当深刻反省的,是那学生事实上是被剥夺了听课权利,而非坐在厕所边,尽管坐在厕所边同样会使人感到难以原谅。而学校剥夺一位学生听课的权利,是不能仅仅用一个“欠妥”来为自己辩解的,即使这种剥夺事先征得了学生家长的同意,因为作为家长同样没有权力剥夺孩子听课的权利。
最后想说的是,剥夺一位学生的听课权利无疑意味着教育对那学生的抛弃,而对于学生来说,抛弃他是比体罚他更为严重,也更为不能被原谅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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