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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8日,《人民日报》报道,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印制发放10万份《告民工书》,“告诫”农民工在私挖滥采的非法煤矿打工,遭遇事故造成身亡等问题,责任由窑主和矿工自负,政府不再“埋单”。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长久以来,非法煤矿私挖滥采现象屡禁不绝。一方面是煤矿老板利欲熏心,组织非法采挖,一方面是农民工实际参与这些非法行为。
以笔者的理解,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发出上述“告诫”的最理直气壮的理由即在于农民工实际参与了非法煤矿私挖滥采的非法行为。那么这一理由是否足以成为其“告诫”之合理,以及合乎正义性的充分理据呢?回答这一问题之前,笔者以为,似乎有必要先理清楚一个问题,即当农民工在非法开采的煤矿中,因参与了非法行为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之后,政府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是什么?或者说应当如何理解政府的这种行为?
客观的说,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的这种自我卸责或许并不难理解。以笔者的愚见,近年来,山西省矿难频发,事故又多发于非法开采的小煤矿,想必政府早已感到“埋单”已是不小的财政压力,再加以政府在打击非法开采过程中的乏力之感,以及矿难频发所带来的种种舆论的、社会的,甚至是政治的压力,也许正是在这种种因素之下,政府方会出此下策吧?
然而,笔者以为,从社会一般普遍的认识而言,对农民工因工作而伤亡的补偿责任首先应当由其雇主来承担。换句话说这种补偿可以理解为权利一方对于另一方的权利补偿。现实中,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或者是因为雇主的确没有补偿的经济能力,或者是因为雇主恶意逃避责任,常常会发生雇主无力补偿的情况,特别是对于那些非法煤矿而言。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出于种种现实的原因,或者是单纯的人道主义救助,或者是出于安抚民心,稳定社会的考虑,又或者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自己失职行为的自我责任承当,便先行责无旁待的出面承担起补偿责任。无论如何,这时候政府的“埋单”都是某种责任的承当。
那么,农民工即使是明知故犯的参与了非法开采行为的事实,又能否成为政府这种自我卸责的充分理由呢?笔者以为,简单的说,政府的这种逻辑是事实上混淆了农民工参与非法开采行为所应承担的某种行为责任,与农民工自然享有的生命权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政府这样说,无疑隐含着这样的逻辑前提,即农民工参与了非法开采行为,也就意味着其在某种程度和意义上丧失了生命自然享有的权利。抛开这种逻辑是否公正、正义,是否符合普世的价值观,即生命权是人最为根本的不可被剥夺的权利等等不论,即使退一步,一个国家,一个社会非要以生命无偿的逝去来作为对那生命的某种违法行为的惩戒,在笔者看来,也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立法而后实施,政府的行政权力在一个法制社会是不应当具有这种权力的。
现在,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却以农民工参与了非法行为为理由,以一纸《公告》而公然拒绝这种责任的承担,笔者以为,其做法事实上就宏观而言,意味着政府自我卸掉了本应承当的规范社会秩序的责任,就微观而言,则是在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发生权利冲突和矛盾的时候,政府自我卸掉了本应承担的权利的裁判、平衡、救济等等的责任。简单说这是由纳税人供养的政府公然对于纳税人的自我卸责。
对政府此举,理解尽管可以理解,批评却也是必须,因为无论如何,人的生命权都是最为根本的,没有谁有任何理由可以忽视这一点。如何连生命权都可以被政府以种种理由而随意忽视,那么还会有什么可怕的事情不能够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