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某由于工作劳累深夜骑摩托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下肢瘫痪……李某坐着轮椅千里前来起诉。然而根据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已然错失了诉讼的权力,所以一审败诉。心有不甘的李某继续上诉……黄学军二审仍依法判决李某败诉。
案子判决了,但事情并不完美。为此,黄学军和承办法官庭外一起找到了酒吧老板,对其苦口婆心地讲解李某受伤害的事实,分析法律的缺陷并不等于能规避应负的责任的道理。连续三晚长谈后,酒吧老板终于答应一次性赔偿李某3万元……
上述案例是黄学军审理过的2000余件案子中的一件。在对黄学军先进事迹进行报道时,各家媒体不约而同都注意到了这一案例。这一案例可以说是黄学军用自己的司法实践而非语言,此处无声胜有胜的表达了自己对于一个法官的职业理解。
在笔者看来,这理解就是,在法律条文止步的地方,并不就是法官止步的地方,相反,法官可以也应当在公正、正义的呼唤下,在法理的指导下,在深刻领会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创造性的继续前行一步,以使不仅法律规定的正义得到实现,现实生活中的实质正义同样能够得以实现。而这或许才应当是一名法官的最终追求。
上述案例中,如果黄学军仅仅援引法律条文,驳回原告的上述,应当说完全无可厚非,相反,她乃是在维护法律的刚性和尊严。然而,可能的问题是,如果真的如此,则代表公正和正义的法律的尊严在得到维护的同时,原告实质的合理诉求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或许,可以说这是法律的遗憾,然而,作为一名法官是否就可以在这种法律的遗憾面前心安理得呢?是否就可以让公正和正义与自己擦肩而过呢?无疑,黄学军对上述提问给予了否定的回答。而这也正是其值得大家学习的地方。
从理论上讲,无论法律的规定多么细致、繁多,在鲜活、复杂的现实面前,都难免会令人感到有所疏漏和空白。特别是目前,中国正处于一个法制在不断的进步和完善的时代,再加之以历史上存在的重刑事而轻民事的原因,可以说在民事权利的法律规定方面,更是难言完善。这样一种客观现实无形中增加了民事审判的难度,也对法官通过自己的司法实践,维护公平和正义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固然,法官无权曲解、修改、创造法律,相反,法官的司法行为必须严格的局限在现存法律的框架内,但是法律规定的有限不应当成为法官回避上述挑战的理由,法律的局限也不应当成为法官在面对挑战时的消极和无为。因为,无论任何时代,也无论是谁,都不应当为了法律而法律,相反,法律的终极意义乃在于创造美好的生活。法官,作为法律的维护者、执行者,从这个角度而言,就更是责无旁贷。
在一个法制尚需完善,法律还需完备的社会,在一个通过法治以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公正已然成为共同追求的时代,法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官的职业行为对于公平、正义能否最终实现不可或缺,从这个意义而言,在法律条文止步的地方,正需要作为司法实践者的法官,在法理的指导下,在法律精神的引领下,创造性的继续前行一步。
作为一名法官,黄学军用自己的司法实践实现了这一点。而在这实践中所体现出的一心为民的精神,正是值得全社会弘扬和学习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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