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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经济岂能如此简单的拉郎配?

(2006-06-22 11:14:38)

 

笔者的《“行通济”难道是一块泥巴?》一文发表后,承蒙李小艳女士发文商榷。

抱着三人行必有我师的态度,认真拜读了小艳女士的大作,然而读罢却深感小艳女士似乎在一些基本问题上没搞太明白,因此再撰此文,以求教于小艳女士。

小艳女士在文中先对品牌追根溯源,并言现代品牌相当于所有权的标志。追根溯源,原本不错,只可惜小艳女士却追了个似是而非,且将品牌的起源归功与美国西部的庄园主和畜牧业者。

所谓品牌的概念,原本是一个西方的概念。中国自古有“品”,如九品中正之“品”,有“牌”,如麻将“牌”,但却没有现代意义的“品牌”之说,现代意义的品牌在中国古代一般而言称为“名”、“号”、“记”。

西方的品牌“BRAND”一词,从其词源的意义上讲为烧灼,中世际西欧手工工场的匠人在自己的产品上,以烧灼的方式制造标记,以方便顾客识别,这可以说是近代商标的起源。手工工场的生产,是为了市场交易的生产,之所以要以商标标识产品,根本原因在于对于生产者权益的保护,也因此,笔者才言所谓品牌是市场交易的产物。

小艳女士承认品牌在现代是所有权的证明,只是其却不明白,近现代物的“所有权”的概念。物的所有权做为财产权被认为是不可被侵犯的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是自然权利,这种观念原本就是市场交易的产物。在古代,财产权利是人身依附权利的派生权利,其并不具有的独立的神圣性和不可被侵犯性。

抛开品牌的市场交易的根源不论,既然小艳女士也承认品牌是所有权的证明,其就应当明白,品牌意味着独占和排它,意味着非授权不得使用。那么请问,“行通济”这个品牌,其所有人究竟为何?从权利明晰的角度而言,这本来就是历史形成的一本糊涂账。因此,在笔者看来,称“行通济”为“文化品牌”,原本就是对品牌一词的滥用,之所以会有此种概念混乱的用法,正是因为大家至少在思想观念中在经济化着“行通济”,否则又何必非要把一项民俗文化活动套入经济学的语境中,纳入经济领域的框架内?而这正是笔者所反对的。

再说“行通济”,就其内涵而言,过桥祈福的习俗,原本非佛山独有,因此,所谓佛山特色,恐怕更在于形式意义,换句话说,因为那所行之“通济桥”乃佛山独有,所以才可以说此“行通济”为佛山独有。那么,如今欲发扬光大者,其发扬光大者又究竟为何?是其精神内涵,还是一空洞形式?亦或形式与内涵所构成之整体?倘若是其精神内涵,则欲佛山独占是否有些唯我独尊?倘若是其空洞形式?则发扬光大之意义又何在?

其实,所发扬光大者应当是外在形式与精神内涵的共同体才是。然而, “行通济”之有今日的形式,乃是民间自发,是一种历史的自然选择,绝非任何人凭主观之想象,人为塑造的结果,更何况其塑造的初衷竟是经济利益的、功利的考量。功利考量本质上反文化的,毕竟文化的意义更在于超越功利,在于精神的超越而非逐利的工具。工具主义的文化观其最终只会带来文化的毁灭而非繁荣,本质上是一种伪文化。

如果真正尊重民间民俗文化活动,首先应对其形式保持必要的尊重,而不是动辄改造、创新。笔者非谓民间民俗文化活动的形式就一成不变,但这种变应当是历史的自然选择,而非人为的主观臆造。而文化的弘扬,则应重在其精神内涵的弘扬,然而,试问,如果“行通济”真成了狂欢节,成了旅游节,成了元宵节,其精神内涵还是“行通济,无闭翳”吗?只恐怕会变成赤裸裸的“行通济,数白银”吧?

最后想说的是,小艳女士言:“经济发展是文化发展的前提,文化也应该带动经济的发展。”笔者以为,最好不要太过武断的规定经济和文化之间的关系。小艳女士的说法,说好听点,是大而不当,空洞无物;说难听些,是太过简单化的搞经济、文化的拉郎配。翻翻二十四史,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经济雕敝而文化发展的现象并不少见,真不知小艳女士何来的胆量,就敢于如此武断的下这样一个宏大的貌似真理的命题?经济是经济,文化是文化,难道非要给文化找一个经济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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