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承担责任的有限性
(2020-02-18 13:48:15)什么是信托承担责任的有限性
信托关系包括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方面。
1.内部关系
内部关系是指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托人的义务是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受益人的权利则是请求受托人忠实执行信托事务并向自己交付应得的信托利益。在处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受益人所负的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只要受托人没有违反信托文件并克尽了职守,即使未能取得信托利益或者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也不以自有财产承担个人责任。反之,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或者失职,从而导致信托利益的未能取得或信托财产的损失,则受托人不能仅承担有限责任,而必须以自有财产承担个人责任。
2.外部关系
外部关系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分别与第四人即交易相对人的关系。在信托的外部关系上,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实质上对因信托事务处理所发生的债务如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都只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有限清偿责任。这是信托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处理信托事务导致第三人损害时,对于委托人和受益人来说,充其量不过将信托财产全都用以赔偿第三人的损害,绝不会发生以其自有财产负无限个人责任的法律后果。至于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在英美法中,形式上须负无限个人责任,但实质上依然是负有限责任,即责任财产只以信托财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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