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两规”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进行全面调整与规范
(2019-12-16 12:09:01)新“两规”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进行全面调整与规范
2007年2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在其网站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两规”)。以新“两规”为基础,银监会出台了相关配套法规,搭建信托公司完整、完善的制度框架,保证信托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
2007年实施的新“两规”的主要内容是:在形式上,“信托投资公司”更名为“信托公司”;在实质上,通过业务范围的调整,使信托公司从过去的“融资平台”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机构转型。
新“两规”使容易被误解为影子银行的信托公司成为真正的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回归到信托主业、实现彻底改造和科学发展。具体包括:压缩固有业务,清理原有实业投资,限制负债业务;限制信托资金,主要是集合信托资金以债权方式运用;限制关联交易;鼓励和引导从事PE、REITs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和自主管理业务,突出信托公司的经营特色,构建专业化经营模式;明确合格投资者标准等。
1.新“两规”调整的业务
新“两规”重整信托公司业务,压缩并限制其固有业务,规范并发展其信托业务。对信托公司原周有业务,新“两规”一方面采取压缩的办法,即取消原有的一部分固有业务,如规定除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外,明确禁此信托公司进行实业投资,另一方面对保留的固有业务进行严格的限制。
2.新“两规”规范的业务
在规范信托公司业务方面,与修订前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相比,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取消了信托公司可以经营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业务规定;对向他人提供贷款的规定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并科学定义了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有利于保持信托公司的独立性和增强信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3.新“两规”鼓励的业务
在对信托业务进行规范的同时,信托新“两规”还发展了原有的信托业务,具体表现在:
(1)增加了信托公司可以采取买入返售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规定;
(2)把原规定中的债券承销业务拓展为证券承销业务,这意味着信托公司在得到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将不但可以承销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还将可以承销股票。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得到了扩大;
(3)将信托公司的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调整为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同样扩大了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
(4)增加了信托公司可以经营保管箱业务的规定;
(5)增加了信托公司可以进行有价证券信托业务的规定。
新“两规”虽然压缩或限制了信托公司的许多固有业务。但这些业务都不应当是信托公司的业务重点、也不是信托公司的业务特长。取消这些固有业务,有利于促进信托公司发展资产证券化等高端业务,做精、做深传统业务,其目的更是为了发展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本源。
新“两规”的内容是基于正本清源、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的指导思想。正本清源,就是要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回归于“信托”本源业务;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就是要在大力压缩信托公司固有业务特别是负债业务的同时,提倡并鼓励信托公司真正把信托主业做好做强,有效地发挥信托作为资产管理平台的独特作用。对于信托行业,新“两规”明确了信托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信托公司向资产管理持牌金融机构的战略转型步伐也随之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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