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信托的终止和解除
(2019-09-19 16:37:21)规定信托的终止和解除
信托的终止或称“信托终了”和“信托结东”,信托的解除或称“信托解散”,两者都是信托的“消灭”或“消失”。信托的终止和解除都是信托立法的重要内容。对此,各国的信托立法互有差异,学者们的观点也不一致。
1、信托终止
信托终止指信托业已完成,不再存续。信托的成立或存续依成立信托的文件为根据。信托文件对信托存续的期限既有明确规定的,也有未明确规定的。特别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信托,一般在法律上确认其具有永久性;而以利益为目的的信托一般应视信托目的的区别,在信托文件中规定有期限要求,如没有年限要求则在信托立法时应有所限制。凡规定期限的信托文件应以信托期限届满为信托的终止,未规定期限的则以信托目的达到为信托的终止。
2、信托解除
信托解除也是一种信托行为的消灭,但它指信托未完成面中途消灭,所以与信托终止有区别。除原订信托契约或遗啊等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法应对以下几种情况确认其信托解除的法律效力:
(1)司法机关许可的信托解除;
(2)因受托人死亡等引起的信托解除;
(3)因受托人的过失引起的信托解除;
(4)信托解除的法律效力产生和解除以后。
3、信托终止、解除后信托事务的转移及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或信托解除后,在委托人或者是受益人尚没有办理好接受信托事务前,受托人应继续负责处理其事务;信托终止或信托解除后,信托权利或财产尚未转移到归属人手中之前也应视同信托仍在继续,受托人仍然要按规定普理好信托财产。
依照信托立法的一般要求,信托终止或解除后的有关事务在交接上有一个时间过程,通常以6个月为准。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接管全部事务,这应由法律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接管时间。原则上,信托消灭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行为所规定的权利归属人(一般指信托契约或遗嘱上规定的受益人)。如果信托行为没有规定权利归属人,或虽已规定但权利归属人已死亡或不存在,则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的继承人。尤其是公益信托的信托行为消灭后,经常发生没有权利归属人的情况。比如,以奖学金为目的的公益信托,在遇到没有权利归属人的情况时,日本的信托法规定,可以继续设立类似目的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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