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信托法是什么?作用是什么?

(2019-09-19 16:35:46)

  信托法是什么?作用是什么?

  信托法是确认维护和发展信托所必须规定的一般信托原理和原则的法律,是一切信托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任何法律都要体现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信托法的制定也必须要反映其社会性质。同时,信托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信托法就应反映商品经济的特点和规律。也就是说,有关商品经济的某些原则在信托法中也要得到反映,如自愿、等价交换。等价有偿等原则。更重要的是,信托法要充分反映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的特征。信托法基本内容的探讨涉及面广,现就其中重点部分加以介绍。

  信托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地位、特点和形式。因此,按照各国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信托法理观点,信托法的制定在内容和规定上也不尽相同,以至于目前还没有形成一部带有国际普通意义的信托法。

  但是,作为规范信托行为经济关系建立的法规,它又必然包含一些不可缺少的共同内容。纵观各国的信托法,一般都从法律角度对以下方面的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一)规定信托的定义

  信托定义的确定是信托立法的首要问题。作为信托法,只有正确确立信托概念,才可能在此基础上更准确地确立信托法的其他条款。

  (二)规定信托财产的范围及其管理

  信托财产的范围及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是信托法中又一主要内容,因而要求依法明确规定何种财产或经济事务可以或不可以作为信托对象,以划定一个明确的范围,同时还领明确对信托财产或经济事务管理或处理的具体要求。例如,日、美等国的信托法都明确信托财产的范围,都有对信托财产本身独立性的规定,不能与受托人财产相混淆的规定,专门保管的规定。

  (三)规定受托人的资格、权利及义务

  1、规定受托人的资格

  受托人在整个信托行为中处于关键环节,其资格在信托关系中也至关重要。所谓受托人的资格,是指受托人应具备的条件或哪些法人(个人)能充当。受托人的规定。作为拥有信托财产唯一处理权的受托人是否具备条件或符合规定直接关系到委托人的目的能否达到、受益人的利益能否保障。因此,信托法中也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讲,法律上把这个资格称之为受托能力。这种能力是指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而没有这种能力的人是不能充当受托人的。例如,日本民法规定,无能力者可充当代理人,但不能成为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管理。处理信托财产直接影响建立信托的目的能否实现。按信托法规定,无能力者包括未成年人。禁治产者(禁治产者包括经医院证明的病人,如精神病人和经法院批准不能作为受托人者)和破产者,这些人不能充当受托人。

  此外,为了充分保证信托财产的完整无缺,信托法还应该考虑受托人应具备的其他一些条件,如高度的责任心、拥有资本额及业务经验等。因此,在个人信托业务中就需要考察受托人的资本经营品行等。在以法人信托为主的现代社会,受托人的资格即表现为金融信托机构设置必须具备的条件。对金融信托机构这种法人受托人进行考察的项目主要包括机构的信誉状况、经营状况、资产规模以及从业人员的素质状况、办事效率等。

  2、规定受托人的权利

  对受托人权利的规定是受托人管理或处理信托业务为受益人谋取利益的法律保证。法律赋予受托人的权利包括受托人按信托法规定可以享受的固定权利以及委托人依法在信托契约合同中所赋予的附加权利,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的权利:

  (1)受托人有对信托财产和经济事务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根据信托原则,受托人依照成立信托的目的承受和掌握信托财产。并根据信托文件的要求行使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使用等权利。信托的目的不同,受托人权利又十分广泛,因而管理信托财产的方法就应因事而异,受托人权限也就有了大小之分。一般来讲,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不能越出委托人所授予的权限范围,必须在此范围内处理信托事务,并负有相应的信托责任。

  (2)受托人有按照规定收取报酬的权利。受托人请求报酬的权利一般是指营业信托的收费问题,这是商品经济等价交换原则的要求。受托人为受益人提供信托劳务,受益人支付相应的报酬,用手续费形式给付,这是信托法所确认的。报酬应在信托文件中得到明确反映。由于民事信托多以情谊关系建立,除非委托人自定相当的报酬,或当事人在承受信托之初受益人与受托人互相订有报酬的约定,信托法才确认其请求报酬权,否则受托人的请求报酬权法律是不予保障的。英国政府办的信托机构,在其官办受托人管理法中规定,官办受托人可以收取少量的信托手续费。美国的信托法律则规定受托人以获取报酬为原则,报酬率由当事人自由协议而定。

  (3)请求费用赔偿权、损失补偿权。受托人既然不能以信托谋求自身的利益,也不能因信托蒙受自身利益的损害,但是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在管理上、保存上等经营行为中发生正当的费用,如保管费、诉讼费。设施费收益费保险费以及其他由于信托的执行所产生的费用,有权要求受益人赔偿或补偿,并在信托财产上处于优先要求的地位,这是法律上所确认的。

  3、规定受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作为信托关系的主体,一方面对委托人承担义务,另一方面也对受益人承担义务,受托人义务的履行是委托人意旨和受益人利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因此,信托法规定受托人义务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忠实服务,不谋私利。这是受托人最基本的义务。它要求受托人必须无条件地按信托契约合同所规定的委托人的目的要求,忠实地为受益人的利益服务。例如,日本信托法在受托者的管理义务一条中明确提出,受托者要遵照信托本旨,以善良管理的态度处理信托事务。美国法律协会的信托法也规定,受托人应忠实地仅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同时要求受托人除了取得信托业务的正常报酬外,不许直接或间接地取得信托财产的收益。

  (2)妥善保管和管理。处理信托财产和经济事务,受托人在信托业务中同时对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义务。因此,信托法对此也应明确规定。这要求受托人亲自而不是假手他人对信托标的物加以妥善的保管。保护和审慎的管理处理,并充分运用信托财产,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托财产的效益。对此,美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高度重视和发挥技巧,使受托的财产产生效益。同时规定,受托人应自己执行而不能任意将受托责任委托于他人,即进行“转委托”或“再委托”。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以信任为基础,如办理再委托是否为原委托人所信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所以法规规定预立于信托证书(信托文件)上的才可以再委托于他人。即必要时受托人可将其管理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选择代理人执行代理,如选择代理人不当造成损失,受托人仍负有对受益人的赔偿责任。

  (3)负债赔偿。为了保证受托人依法利用信托财产为受益人谋利益,信托法应明确规定受托人负赔偿的义务。按此要求,受托人若违反契约或未尽职责地运用信托财产等自身过失而导致信托标的物的损失,或逾越权限行为而造成信托标的物的损失,受托人必须承担经济责任,并依法无条件地负责赔偿。关于赔偿责任,日本信托法规定,由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本旨处理信托财产面导致损失,委托人及继承人、受益人和其他受益人可要求其弥补信托财产损失或恢复其原状。同时,信托法还应规定受托人有登记账簿、提供查阅接受监督等义务。

  此外,受托人有欺诈骗财行为,不属于信托违反的民事法律范围,而应当受刑事上的处分。但是,在几个受托人共同受托时,如果个别受托人存在信托违法行为,英、美法律规定其为责任独立,即其他受托人不负连带责任。因此,在设定信托时应预立特别契约,写明责任各自负担、独立承担损害赔偿等。

  (四)规定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受益人是信托契约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享受信托财产利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指明的第三者受益人能享受信托财产的利益是委托人提出委托、建立信托关系的根本目的。因此,为了充分保护受益人的根本利益,从而维护信托关系的成立,信托法还要明确规定受益人具有的权利。一般来说,受益人的权利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1)享受利益。受益人享受信托财产的利益是受益人最基本的权利。受益人享受的利益一般以委托人在信托契约合同中的具体规定为准,可以是信托财产的全部利益,可以是信托财产本身的利益,也可以是信托财产收益的利益。例如,日本信托法在规定了信托定义、信托公告等内容后,首先就规定了由于信托行为而鼓指定的受益者有权享受信托利益。

  (2)请求赔偿。受益人拥有向受托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是与受托人负责赔偿的义务相对应的。这是保护受益人利益的一项辅助措施,以约束受托人全心全意,认真负责地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或处理。反之,受托人因自身原因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则受益人可要求其弥补信托财产的损失或责成其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从而保证信托财产的完整无缺,保证受益人利益的充分享受。

  (3)查阅和听取说明。受益人拥有向受托人要求查阅文件。账册及做出说明的权利。这是维护受托人利益的又一项辅助措施,因而信托法要规定受托人在信托业务处理过程中必须具备账簿,明确业务处理和计算收益等有关事务。当受益人有疑问或认为有必要时,即可要求查问文件资料或要求受托人做出明确说明。例如,日本信托法要求受托者在接受信托时,必须每年编制各信托的有关财产目录和资料,以便关系人随时查阅。同时,受益人还可以要求对信托的处理事务做出说明。

  (4)罢免受托人和解除信托。对受托人的罢免和信托的解除在信托法和信托契约合同中要做出具体规定,包括罢免和解除的规定程序以及受益人如:何提出罢免或解除,从而使受益人在万不得已时行使其罢免和取消权,以维护其利益。

  受益人在法理上应尽的义务主要有:

  (1)不得侵害其他共同受益人的利益;

  (2)不得妨害受托人执行信托;

  (3)不得使受托人陷人违反信托的行为;

  (4)支付信托事务正当合法的费用:

  (5)支付协议或法定的信托报酬。


(责任编辑:小貔貅信托产品库https://www.pixiuvip.com/trust/)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