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论知识的“普遍性”和“必然性”
(2024-12-14 14: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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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哲学开端需要有普遍必然性,然而对于知识的内容和形式而言,分别具有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普遍必然性,我们的任务是要使这两种普遍必然性构成闭环,从知识形式普遍必然性出发要以论证知识内容的普遍必然性,从知识内容的普遍必然性出发论证知识形式的普遍必然性,这就使得我们将面对两种开端的方式,而这两种方式所进行的悬置和论证的目的并不相同,所遇到的问题也将是不一样的,对此我们需要做一个身入其中的体验式考察。
前面说到,任何哲学的开端都要基于一个普遍必然性,哲学上通常把“普遍必然性”作为一个概念来对待,其实它是由“普遍”和“必然”两个概念构成,普遍的意思就是这一知识对所有事物或所有发生中都有效;必然的意思就是这一知识所指向的经验事件必须发生,合起来就是有一种知识对于所有事物发生都能进行有效的判断,哲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追问这种普遍必然性是如何可能的。然而问题是哲学的开端又必须要有一个普遍必然性,如果我们已经有了普遍必然性为什么还要去追问一个普遍必然性,正是因为我们没有一个普遍必然性才要去追问,既然没有一个普遍必然性又如何开端呢?这都一根筋成两头堵了,不过这个问题在前面的讨论中已经很好的化解了,因为对于我们来说,需要面对的普遍必然性有两种,而且是完全不一样的。
我们把知识的可知分为内容和形式,内容是讨论对象世界的事实发生的,而仅仅只有经验并不能构建出知识,还需要有一个形而上学的逻辑推论来对事实发生的认知形式进行规定,比如说物理学的研究需要基于一个“物体”的概念,至于“物体”是什么东西就需要到形而上学中去寻找它的形式依据;形而上学的普遍必然性来自形式逻辑的推理,然而这些形式推论有没有什么依据呢?我们根据一切知识进行逻辑的追溯,需要有一个超验的开端,超验当然也不可能是凭空而来的,必然是由于某些先天的因素在自身运作的过程中所导致的管线,它需要一们关于先天如何可能的科学(先验学),将认知主体本身作为自然事物进行考察的先验学来追溯其先天来源。也就是说我们如果从一个形式的普遍必然性开端,所要构建的是一个内容的普遍必然性的依据,反过来要从一个内容的普遍必然性开端的话,所要追问的就是一个形式的普遍必然性从哪里来的,从知识内容必然性出发追问的是知识形式的必然性,而从知识形式必然性出发追问的是知识内容的必然性,这里我们只是把这两种普遍必然性的论证头尾相接起来,由此构成了一个论证的闭环,“自圆哲学的论证体系”就是提供了这样一理论框架。当然这个框架到现在为止也还仅仅是个设想,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要把它给落实下去,使之作为一个理论体系呈现出来。
首先我们进入到一个这个知识分别作为形式和内容的二元设定中,知识的形式所构成进行思考的思想规则,和知识内容所表现的事实发生的自然规则,思想规则的普遍必然性来自形而上学的形式逻辑,自然规则的普遍必然性来自科学原理的推论,那么我们这里要做的事情就有两件,一是通过科学去解释认知主体作为事实发生的本体如何构成了思想中的先天形式,从而说明形而上学的形式推论是根据何种原理来进行的;二是通过形式逻辑去构建科学体系的形式基础,从而推论出科学认知对象世界是如何可能的,不管我们进行哪一方开始讨论,都要以另一方讨论的结果作为本方开端普遍必然性的依据,同时也以另一方的普遍必然性的实现作为本方讨论要实现的重要目的,由此就使得知识作为内容和形式的普遍必然性都在对方的讨论中获得论证,理论上只要有一方的普遍必然性是成立的,那它就会导致另一方的普遍必然性也是成立,这时我们的自圆体系也就实现了。这个想法看起来非常耐撕,但问题是目前我们尚未掌握任何一方的普遍必然性,话虽说自然规则的普遍必然性在科学,形式逻辑的普遍必然性在形而上学,问题是科学中有很多自然原理,而这些原理往往是各自独立成体系的,每一种自成体系的科学对于事物发生知识提供了一种解释,而并非把事实本身呈现在我们面前,我们并无法确定这些原理在什么情况下是适用的,也不可能把所有的科学解释都作为先验学中的普遍必然性来进行运用;同样形而上学中有很多的逻辑原则,也并不是所有的原则都是必然的,或者所有原则适合我们运用的,如果使用不当就会造成体系的矛盾,我们不可能把矛盾双方都作为普遍必然性运用吧。
那这问题就有点难搞了,那怎么办呢?办法其实前面已经说过了(1.5),那就是通过一个假设去独断一方的普遍必然性来作为开端,对另一方的普遍必然性来进行论证或者解释;然后从另一方的普遍必然性再开端,对最初假设的那个普遍必然性进行论证或解释,就能完成这个构想。这么说有点抽象,具体来说是这样:假如我们先讨论先验学的诸问题,那就要进入一个本体论中进行事实的内容叙事,那么我们就要运用某些科学原理,并把这些原理作为开端的普遍必然性,用以去讨论认知主体的认知先天是如何可能的;然后我们在进入形而上学中,运用这些先天去推导形式逻辑的基本原理,根据这些原理去证明以此为基础所构建的科学的普遍必然性是如何成立,当其完全吻合的时候论证就完成了。或者反过来先进入形而上学,假设某些形式逻辑的原则具有普遍必然性,再去推导科学原理的构成形式,然后以此科学原理作为普遍必然性……这里车咕噜话就不啰嗦了。如果幸运的话,无论我们从哪一方进行假设开端,都会顺利的使对方的普遍必然性获得确立,并证明自身的普遍必然性,不过尽管两者都需要一个普遍必然性开端,而通过知识的形式去推导内容的普遍必然性,和用知识的内容去解释形式的普遍必然性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性质,所遇到的问题也是完全不同,我没办法确定自己在开端时就幸运的掌握所有必要的普遍必然性,如果开端有问题,最后肯定是无法完成这个闭环的,这就让我们进入到两种开端的选择中,需要我们对这两种开端来进行考察。
先说一下以科学原理作为知识内容的普遍必然性,以及对于知识形式的先天依据进行解释的表现。毫无疑问知识内容指向了事实的发生,因为现实中任何事件的发生都以唯一结果作为其必然路径,只要在事实中已经发生的事情,就是无法改变的绝对的【必然】,当然知识中并不仅仅只有内容,还需要这一事实发生通过某种知识形式进行表达,但是所有知识形式都必须是围绕着以事实为依据的解释,对于这种解释我们可以加入很多情场景因素、法律因素或者价值因素的等等,比如两辆车相撞,我们可以解释说是因为A车司机开车走神了,也可以说是B车故意挡在的A的前面……所有这些解释都无法改变这两车相撞的事实的发生,不能说解释一番之后两辆车其实没相撞。如果我们的解释与事实相左,排除故意歪曲事实的主观意愿,那肯定是解释出了问题,需要回到事实根据来重新解释,而不可能是改变事实发生来适应解释,由此说明关于事实发生的知识内容对于形式而言的绝对必然性。
关于知识内容普遍性,事实发生本身当然是有普遍性的,但这种普遍性只属于事实本身规则的“自在之物”,“自在”就是说事物本身遵循其不变的内在规则,然而问题在于这种内在规则是“不可知”的,对此康德说:“对于任何一物的内部的东西,先于一切外部的规定,使这些外部规定成为可能,而我们的认知除了内感官对此物所规定的外部表象外,不可能知道其中任何内部的任何规定”,而作为可知的事实发生的表象则是完全经验性的,任何事实发生都不会在表象上与其它发生完全的重复,赫拉克利特说:“没有人能两次踏过同一条河流”,因为河流时刻在变,下一刻和上一刻的河流已经不是同一条河流,就是说事实中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事实,那么任何事件的事实发生不可能会有完全相同的情况,永远都只能是个别的偶然的。当然作为知识而言肯定就不能满足于这种表象的经验性获得,而是要透过事物的表象去洞察其内在的规则,这种洞察的领悟表现出来就是我们的科学,然而也正如刚才所说,任何的知识包括科学在内都是一种基于形式的解释,并无法证明这种解释就是事实本身或者事实本身的内在规则,而这些解释出于形式的需要,往往是各成体系井水不犯河水的,所以我们并无法在知识内容中获得关于所有事实发生的完全普遍性,而只能是部分普遍的。
接下来我们讨论形式逻辑作为知识形式的普遍必然性,以及对于知识内容的超验依据进行推导的性质。知识形式作为一种从形而上学出发进行结构性推导,具有天然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表现在知识对于事实中的任何事物我们都能够做出一种形式的规定或者说是判断,这种规定来自于知识形式中所具有的范畴,比如说“这是猫”,“猫”的知识形式上具有某种内容的范畴,也就是说这一形式本身并非任何一只具体的猫,也不是所有经验猫在一起的集合,而是对所有猫的表象进行综合的一个概念,可以通过演绎指向在经验事实中的任何一只猫,同时也可以把经验对象作为一个猫的形式进行思考,而这种规定能力的实现就是基于这种范畴覆盖性的运用。可能有人认为这并不能说明知识形式的普遍性,因为这种覆盖性不是单一个例,而是一整套体系,对此我们将这种范畴进行一个提升,比如说猫属于动物,“动物”包含了“猫”“狗”“牛”等等所有具有动物表象特征的经验事物,具有更大的覆盖范畴的作用,最终可以获得一个作为一切经验对象的最大范畴即“存在”。这里我只是举个例子,因为作为事实发生的知识形式不仅仅只有对象,还有这些对象之间发生作用的形式,所有可能的经验内容都必然能够在知识中找到相应的形式对其进行规定,都是通过这种形式范畴的原理实现的,其终极形式就是一个普遍性的绝对统一者,关于这些问题后面我们会在专门的话题中详细讨论,这里只是想要说明的就是知识形式对于内容的普遍性是毋庸置疑的。
那么作为普遍的形式是否具有必然性呢?形式逻辑具有认知主体的内在规则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表现在经验中对某个事物做出某种概念的判断,实践中采取何种形式,以及内在思考的逻辑性规则,其中也包括了数学的计算。比如我们判断“这是一只猫”就是一种形式必然性,可能有人抬杠:为什么你不判断它不是一头牛呢?技术上当然没有不可以的,人们完全可以根据一种意志的先验自由去做出何种判断决定,但如果我们判断这是一条牛,把属于牛的表象运用于一个猫的对象上,可能会对我的实践造成麻烦,我何必给自己找麻烦呢?所以这种必然性是这是受形而上学形式逻辑体系所表现出来的内在统一的无矛盾性所规定的;然而话要说回来,这种必然性只能作用于认知主体的内在规则,而一旦超出这一规则的范围,其必然性是无法达成的,就像一个判断并无法决定对象的规则是否如这一判断所规定的那种内涵一致;也无法判断某一实践是否会导致某个目标的事实必然如自己所愿的那样发生;哪怕是我们认为在形式逻辑中最为可靠的数学也是如此,比如说1+1=2在思考中是毋庸置疑的吧,但如果情况放在事实的发生中是一朵云加另一朵云,所得到的结果就一定是两朵云吗?具体是什么结果可能性多种多样,这里就不去考证了。所以尽管形而上学的必然性可以通过内在的统一性来实现的,但是在被经验因素中外在规则影响后,这种统一性便不完整了,导致其只有一般判断的必然性,而不具有绝对的必然性。
关于知识中普遍性和必然性的问题就先说到这里,我们的哲学总想追问一种绝对的普遍必然性,然而这两者就如一条河的两岸,远远看去已经连在一起了,但是走近看却始终隔着一道沟,现在我们把问题放在知识的形式和内容中进行考察,就会发现这是认知规则与外在事物的规则之间,在相互内化的过程表现出一种即紧密关联又相互差异的性质,这里我们就不去深究了。回到我们的讨论中来,如果从科学开端,就需要假设我们所采用的那些科学原理的依据对于形式而言是具有普遍性的,去论证形式逻辑的必然性;而如果从形式逻辑开端就需要假设那些逻辑原则对于内容是必然的,去论证科学知识的普遍性。当然仅从这中并列式的叙述并无法比较出两种开端方式的孰优孰劣,还需要做一个设身处地的尝试,在进程中思考两者究竟会遇到什么问题,哪些是在可知范围内是能解决的,和哪些是不能解决的,由此再做出开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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