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演绎逻辑—【认知事实】的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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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三体的语言讨论与古典【一元论】同构,其方法是让认知和事实对语言进行言说,这在逻辑中称为演绎,要使演绎得以成立,需要让认知和事实被规定为一个【常识】的整体,然而我们发现认知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并不如古典一元论中所述的简单等同关系,需要根据先验学去理清这个关系,才是建立语言讨论可以依据的基础。
根据逻辑三体可说形态的分布,理论上有三种逻辑形态下是可说的,前面说了两种,分别是事实作为主导的【本体论】和思想作为主导的【认识论】,那么还有第三种就是我们接下来要说的,就是让语言规则作为主导,占有最大决定性的逻辑权重,而事实和思想则作为具有确定性的整体对语言规则围绕着语言规则进行讨论。这种结构在过往哲学叙事中其实也有其位置,那就是被称为【一元论】的古典哲学体系,其实很好理解,将思想和事实成为一个确定性的整体是一元论的叙事原理。可能有人觉得并没听说古典的一元论认为自己的出发点是语言,因为语言地位根本不足以震慑它的对象,总不能明说哲学的目的就是只仅仅是为了讨论,当然也有人说哲学就是【讲道理】,但这毕竟不是普罗大众所接受的,所以讨论通常是以另一种方式,即冠以某种极高级的公共理想,比如宣扬一种【真理】,如此塑造一种规训或意识形态作为讨论的对象,就能掩饰语言在其中的实质主导地位,所以传统一元论哲学通常是神学、政治学或者伦理学的领域;而我们通过逻辑三体来理清三者的先验关系,主要是站在先验学角度解构语言,并排除哲学根本问题的前提下,当然就不能继续称之为【一元论】,更不可能称为【神学】,姑且称之为【公共论】,即讨论哲学中作为可表现的事实和思想的规则和原理。这也就应了前面我们所说,一元论和二元论都与逻辑三体有相关(7.3),哲学史上的思路几乎都不新鲜,我们要做的只是把它归到合适的位置上去理解它。
在严格意义上把对语言的探讨称之为【讨论】是有点不那么恰当的,因为在语言主导的三体结构中,语言作为最大规则权重单独站在的一边,而事实和思想则对语言进行跟随,通常只有语言作为跟随的一方才能叫讨论,而作为语言主导的一方就是被宣贯或者说被命令,就像在认识论和本体论中那样必须以独断论的方式进行,独断其实就是语言对于两者中必然性的命令和宣贯,然后再对主规则的反馈进行跟随和记录,如此构成了讨论;而语言的讨论则与前两者不同,语言作为规则主导一方是命令和宣贯,而作为跟随一方的思想和事实只能以各种经验的方式进行反馈,而无法作为公共性进行直接表达。但我们这里又无法做到除讨论之外的任何行动,所以必须还有一种语言在对命令和宣贯的过程进行跟随和记录,从而对语言的命令和宣贯进行言说,在逻辑学中有一种工具就专门是用在这种关系的讨论上的,称为【演绎】。
前面我们讨论形式逻辑,分别提到了分析和综合(6.3)却没有讨论演绎,因为演绎不是严格的形式逻辑,准确点说它不是知性意义上的形式逻辑,把【演绎】也归为逻辑是语言意义上的。逻辑学对【演绎】的解释是: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方法,与之相对的还有一个术语叫【归纳】,归纳是从特殊到一般;在我看来这个解释没提到重点,反而跟【分析】与【综合】的关系有点相近了,分析是从整体到部分的方法,综合是从局部到整体,从形式关系上看【特殊和一般】与【部分和整体】并没有本质区别,在这个角度上甚至可以把【归纳】和【综合】看作同义词,因为都是运用形式同一性将外延比较小的范畴扩展到比一个较大的范畴,如果说有区别就是归纳属于综合的一种特例,因为它的运用通常局限用于概念意义上;但分析和演绎则完全是两回事了,虽然都是大范畴到小范畴,但是所遵循的规则不一样,论证的目的也不一样,分析判断遵循形式逻辑的推论,典型就是三段论,比如猫属于动物,动物都会死,所以猫也会死,这类判断遵循a∈b,b∈c,那么a∈c的过程,而且人们发现在这个过程中内容是什么并不重要,只要形式上满足这个格式就一定能产生确定的判断;而演绎的推论则不遵循形式规则,比如说:动物都会死的,例如这只猫也会死,这个推论是先用独断论把一般概念直接赋予了特殊概念,使之在其本体规则中进行复现,从而实现对本命题的观念进行验证和加强。
从这个图示中我们看到,演绎过程其实就是用事实发生来印证命题,其中除了【事实发生】之外有两个判断,一个是用概念对具体对象进行直接命令,另一个则是将对象所复现的结果进行综合,只不过我们把这个综合判断作为一个先天确定性作为根据对命令进行证明,从而构成一个判断的回路。说这里可能有人疑问了,既然说动物会死,自然包含了猫也会死,用猫会死去验证动物也会死岂不多此一举;而且我们也并无经历当下这只猫的死,又如何能以此作为根据去证明动物会死?就算这些关联都是成立的,又如何根据一个经验关联的成立去证明普遍命题也成立?很显然涉及到之前讨论过的休谟问题,这里作为根据的是一个经验综合判断,所有经验综合判断都是后天的,后天判断都需要通过经验获得,但是所有经验的综合都不能证明以后的发生也必然,更何况证明普遍命题?但是在演绎逻辑的使用中,人们却堂而皇之将后天的经验综合判断作为依据,而且几乎所有人都无法对此提出异议,这是如何可能的?说老实话从形式逻辑角度看,演绎逻辑多余的而且错漏百出。
为什么还有这种不靠谱的逻辑呢?那我们就要了解语言的运用场景了,因为表达者的表述中往往不可避免的包含大量私人思考的观念,这些观念可能是解读者不能理解或者无法准确掌握的,那交流就无法进行下去了。因此必须解释这些观念,最直接的方法是为这些观念提供一些能理解的证据,就像我们在认知中建立一个知识形式,需要为其提供被综合的认知材料一样,用一个具体事件来作为观念的材料,譬如【逻辑三体】概念是我生造的,应该没有人能理解,但我用物理学三体现象来对其进行演绎,通过解读者自身对物理三体的理解和想象,从而在解读者的认知中建立逻辑三体的直观认识,就不需要我对一个生造概念的所有发生都进行说明书式的描述,由此可见演绎是一种很有效率的语言工具;但显然这种效率并不代表它在形式逻辑中具有严谨性和可靠性,但对于语言来说重要的是言说效果,是让解读者能顺利了解表达者的意思,而不是追求理性的严谨,就像我提出的【逻辑三体】,能把这个概念说清楚已经老费劲了,还让我去证明它的绝对可靠性就更加复杂了,至少不是通过演绎逻辑能实现的,对此我只能列举出更多印证,但不能说明逻辑三体对于事实本身有如此必然,这就使得演绎的作用仅仅限于言说/说明,而不适合进行严谨的形式逻辑证明,但作为语言讨论的首先就要解决言说的问题,若言说都不可能,如何进行证明呢?所以演绎逻辑的意义也就在于此了。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这种言说是如何可能的,虽然我们能放弃了一些形式逻辑的原则,只要言说而不用证明,那也不是没有边界不需要条件的,这个条件是言说要建立在表达者与解读者的共识之中,就像我把逻辑三体演绎为物理学三体的案例中,要达到实现演绎效果就需要解读者也要有物理学三体的相关知识,问题是我怎么确定别人都了解物理学三体呢?从形式逻辑角度看我不能确定,只能说我在试错,大不了就是大家看不懂我的言说罢了;这么说就很消极了,事实上我是不能确定某一个知识是否被某一个人所知,但出于我对语言结构、社会环境和传播途径等等公共性因素的了解,必然有一些知识是能被大部分部分人所了解的,这种知识我们称为【常识】,我也基于这种把握来进行我的演绎。那如何判断哪些知识属于常识呢?要知道常识是会变的,我们也就是现在能把【物理三体】作为常识,在几十年前是无法想像的,所以常识从哪儿来的问题一点也不常识,也不是这里能讨论的内容,不过从先验学的角度可以从最基础的来追溯,就是作为普遍的人都具有共同的先验方式和要面对大致相同的对象世界,由此所建立的很多认知范式是共同的,我们就基于这种共同的认知范式去构建一种底层的表达方式称为【言说】,这种认知范式我们称之为【认知事实】,即将认知和事实作为一个统一的公共性的整体,语言基于这样一个整体对其命令进行言说,这也就达成了在前面为语言讨论所预设演绎的【常识】前提,也是所有【一元论】体系中将认知和事实进行整合规定的逻辑基础。
那认知和事实如何作为一个整体呢?正如此前我们讨论中说过,事实本身是不可知的,可知是知性对事实的理解和规定的结果,是由知性形式所构建的事实形态的知识;同样知性形式太过私人也无法在公共性上被解读,必须直接或间接关联到直观事实上,否则这个表达没有意义,所以作为言说的知性形式不是纯粹的,事实也不是完全的事实,简单来说在形式结构上是知性的,而在内容上则指向了事实,知性和事实构成了一个相对确定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的所有事实都是可以被认知的,所有认知的也都可能是事实的。然而这个设定就与我们最初讨论有点格格不入了,在前面的讨论中,正是因为知性和事实之间的无法确定才产生了形而上学中的诸多问题,而这里把认知和事实作为一个确定性整体,意味着我们有一套可靠完善的形而上学体系,这个前提在形而上学问题中并不存在,但在这里我们将知性和事实作为一个整体完全是专门为语言讨论而假设的前提,虽然有点不那么真实,但这种设计本身并不为了去证明什么,而仅仅是为了言说的方便,只要能够在公共层面上建立某种存在的可能性就可以了。
说到这里相信会有人要提出疑问了,凭什么说事实都是可被认知,事实中有没有可能是我们无法认知呢?之前我们举过个一个例子,说假如我们正遭受一种四维生物的攻击,对此遭受攻击的直观表现当然是可以直观的,但除此之外对于被攻击的真实原因是我们无法了解的,因为我们只能用三维去理解这个世界,四维生物本体就超出认知可理解范围,我无法确定是否有这样的事实存在,但可以确定的是,就算有这种无法认知的事实,我们也不可能在认知中构建出它的形式,更不可能在语言中进行描述;进一步说,假如有人开了天眼或是拥有某种特异功能,他真的能看到四维生物,不过这种四维生物很乖巧,从来不对我们的三维世界进行干扰,所以正常人(没有特异功能)不觉得有什么异常,对此他拼命的向其他人描绘所看到的这种四维生物,你觉得大家会怎样解读?有人可能先入为主觉得这个例子很扯,换个假设说有人能看到鬼魂,你会不会相信呢?平心而论,估计大多数人会跟我一样,对于一些所不懂的东西,除非他的解释能在某些可直观现实中表现出更高明的解析力和洞见力,我就姑且可以认可他所说,否则只能认为他是在异想天开,胡说八道。这里我想说的是,虽然有很多超出认知的事实,但对于语言来说并不是所有事实都一定具有公共上的确定性,只有那些在过往的普遍经验中被反复确认的事实才具有常识的公共确定性,而我们如果要让某个事实具有公共的确定性,唯一的方法就是使之成为当下可被公共经验的事实,才能作为公共确定性在语言中运用,就像当年伽利略站在比萨斜塔上所做的那样。
问题还有另一个面向,可认知的是不是就一定是事实或者能成为事实?这问题可就有点复杂了,因为语言中确实有很多东西是完全脱离事实的,就比如很多人所说的【神】,尽管在他们看来【神】是无疑存在的,并且用【神】做出一些非常重要的公共判断,譬如抵按《圣经》说出誓言,但没有人能证明神的实体,如果说可认知与事实存在是同一的,那么在思想中的神是不是也应该存在于事实中?千万不要觉得这也是在扯淡,因为这正是中世纪神学家们证明【上帝】的贯常思路。当然这里不是批判【神】,或是将【神】踢出语言的序列,而是需要彻底理清在言说中认知和事实之间的关系,既然在公共语言中广泛有【神】的说法,那我们就需要为【神】找到作为可言说的合法性来源,而不是像传统一元论那样,用假设的可靠性将其鲁莽的捆在一起命令一切。
这得回到先验学原理,认知是反映事实的,在这个层面上思想与事实理论上可以一一对应,问题在于认知要服务于实践,在这个角度看思想则是本体论的,认知需要根据实践目的去调取认知形式构建实践,而目的是认知对事实结果的前置,也就是还未被实现的事实,那么在其成为事实之前我们当然也可以表达,因为概念在成为语言之前的最重要用途是构建实践,语言的最初功能就是向同类寻求实践上的帮助,这意味着将这种非事实的目的进行公共性表达正是语言的重要用途之一。但如果说认知和事实是一体的,可认知同时也是事实的,是不是意味着认知所设立的一切实践目的都能成为事实?对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知性与事实的同一是建立在假设我们具有一套完善可靠的实践体系的前提下,而实际上正如前面在形而上学问题中所提出的那样(6.9),很多目的的提出是逻辑不能证实和经验无法证伪的,但这不影响我们以此为依据进行实践,也是在语言中进行表达的广泛诉求。也就是说在现有的形而上学前提下,认知事实并不能等同事实必将如此发生,很显然是目的的全局性和不可证伪性为语言中【神】的存在提供了迫切性和可操作的空间。
问题是这会对言说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即便言说中存在脱离事实的情况,也不代表言说本身能完全脱离事实,因为构建实践目的仍然必须基于事实,语言本身也属于实践,如果语言能表达完全脱离事实,如何在解读者不能获取表达者思想的情况下建立经验呢?在这个层面上言说必须与可知事实相关,就像刚才我们在畅想一种四维生物,虽然大家都知道是我在扯淡,但也能理解我在说什么,那是基于公共认知中三维物体能够被理解的前提,四维生物就是这样被推论出来的逻辑可能性,言说并不需要这个东西必须真正存在;而【神】的存在也必然是与事实有相关的,对此我们前面做过论述(6.2),人们在实践中遇到的困惑,虽然困惑各自有不同的客观原因,但对于主观而言却是共同的情感,我们将这种情感指向某个共同原因,并通过在现实中履行某种仪式去获取周围人的旁证,由此一个【神】公共性形式就确立了。在这里我想要强调的是,认知事实作为一个假设的整体,不是简单的知性与事实进行强行统一的独断结果,而是一种基于事实材料的知性改造,事实作为材料,而知性提供形式结构,并且在此结构上进行逻辑推演,言说是基于事实在知性逻辑中发生的任何可能性,这是一切可言说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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