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结束返程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
天津某劳动者受单位委派前往湖北的另一公司维修设备,维修完毕后劳动者当晚感觉身体不适,仍住在当地商务宾馆。次日其乘坐动车于晚间到达石家庄弟弟家,当晚在弟弟家中发病,送医救治后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审查后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家属认为,劳动者在出差过程中因身体不适而选择在合理路线内由亲人陪伴,等待第二天就医检查,这种状况下其仍在出差的岗位和时间范围,其在弟弟家因心脏骤停死亡属于因公死亡。一审法院并不认可家属的这一主张,驳回了家属的诉请。后续二审法院同样没有支持工伤认定。
本案劳动者虽然没有得到工伤认定的结果,但是我们可以延伸思考一下,劳动者因公出差,出差结束返回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呢?个人感觉基于之前案例提到的出差开始和结束的认定,只要劳动者是在合理的返回路途中,没有抵达单位或居所,就应该算是没有结束出差。具体到本案,家属认为劳动者发病后虽未在当晚径直前往医院就医,但由于个人身体素质的不同,疾病的表现严重程度也不同,劳动者先选择回家休息并准备请家人陪同就医,合乎正常人的生活情理。
从本案的判决书中没有看到法院更多的分析说理,但我觉得,本案应该侧重从劳动者返程的合理路程来判断,如果劳动者结束出差返回单位,途经石家庄属于顺路稍作休息,具有合理性的话,就应该没有超出出差的范畴。劳动者在出差过程中所面对的风险和发生疾病得到救治的保障程度显然是不同于在居住地的,因此,本案的判决还是有可讨论的余地。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