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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财产的三个问题

(2022-05-20 14:34:44)
标签:

夫妻

财产

关于夫妻财产有多种说法。有的认为婚前财产结婚若干年后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有的认为婚前财产就是婚前财产无论如何都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有的认为夫妻财产可以通过赠与或财产约定改变所有权;凡此种种。这些说法是否正确,作为多年处理婚姻家事纠纷的资深律师,有必要对此予以解答。

一、婚前财产原则上属于个人所有

民法典1063条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原则性的规定,即个人婚前取得的财产在结婚后仍属个人财产。因此,不论夫妻关系存续多久,如果所有权人没有实施变更所有权的有效法律行为,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不会发生变化,仍属个人财产。所以,婚前财产在结婚若干年后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是不正确的。那么,婚前财产能不能转化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的财产呢?答案是肯定的。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财产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赠与,另一种是夫妻财产约定。

二、赠与有坑要提防

赠与不需要支付对价,但是却有坑,如果不把坑填上,可能空欢喜一场。关于赠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的标的物有两种,一种是动产,一种是需要公示才能转移所有权的物品。动产的赠与交付即转移所有权。对于需要公示才能转移所有权的物品,实物的交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交付,并不能转移所有权,存在实实在在的坑。因为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如果赠与人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赠与人随时可以反悔,待受赠人主张所有权时行使任意撤销权,让受赠人空欢喜一场。

如何防止赠与人撤销赠与而不入坑呢?夫妻之间的赠与,标的物如果是动产,应立即要求交付;如果标的物是需要公示才能转移所有权的物品,应立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果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应立即予以公证。

当然,法律还规定了法定撤销权,即民法典663条。如果受赠人的行为有民法典663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即使已经办理了公证或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赠与人仍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三、夫妻财产约定要谨慎

既然赠与有坑,夫妻之间还有没有别的办法改变财产所有权从而避开这个坑呢?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规定表达的意思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从而改变财产所有权。只要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双方就应该依约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找借口不履行。

    在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不能载明赠与,即名为财产约定协议实为赠与合同。如果载明赠与,就按赠与处理。(2018)湘01民终7035号案中,虽是《婚后财产约定》,但协议中男方承诺将房产“赠与女方”,一审法院认为是赠与合同,赠与方有权撤销。二是不能约定财产全部归另一方。如果夫妻约定一方所有的全部或者某项具体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这一约定并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的。该条规定约定财产有四种模式,即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约定全部归另一方所有,仍会被认定为赠与。也就是说,具有共享性质的夫妻财产约定才不被认定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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