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拖延战术的运用
(2022-05-11 16: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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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拖延 |
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一方往往会运用拖延战术来“恶心”对方。但是,拖延战术是双刃剑,达到的是“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效果,非不得已不建议运用。
一、管辖权异议的拖延战术
实务中,管辖权异议的拖延战术主要运用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因为如果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离婚,此情形下提出管辖权异议,则会延迟开庭,从而达到拖延对方的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进而再次拖延诉讼进程。
对于这种拖延战术,律师应向当事人告知最后的后果,即这种拖延可能会坐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最终会被判决离婚。(2019)京03民终5646号案即是如此。该案裁判要旨认为,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并无改善夫妻关系的想法也未认识到影响夫妻感情问题的实质。原告治病心切,被告虽表示希望照顾原告,却不同意支付治疗费用。被告明知原告处于癌症晚期,身体孱弱,在否认分居且未举证的情况下,坚持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在裁定作出后坚持上诉。被告拖延诉讼的行为,显见其对夫妻感情缺乏珍视、对改善夫妻关系缺乏诚意。该案最后判决离婚。
二、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拖延战术
坚决不同意离婚是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采取的拖延战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如果夫妻感情并未出现确已破裂的情形,则法院不会判决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只能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起诉。当然,对于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会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作一个全面的考量,再作出相应的判决。湖南衡阳原告宁某花诉被告陈某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了六次,法院最后判决离婚。
三、上诉的拖延战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