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二中院,离婚期间搬回来住,征收动迁因为结婚搬出过就没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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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动迁征收时,家里有些人利令智昏,一定要侵占你的权益,把它作为自己的权益。那么他一定会这样说,
你这情况没有动迁补偿的,
我这情况有动迁补偿的,
你这情况虽然没有动迁补偿,但那只我们看在家里情分上才给你分的,就这么点,爱要不要。
你虽然有理有据,但是对方也能拿出自己的一套说辞。虽然是歪理,有的纯粹脸皮厚,有的还能自圆其说。
怎么办?
寻找争议点,然后找类案判决,来实战推演下是谁的道理更是道理?
胡搅蛮缠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很多人未必不懂道理,他就愿意讲对他有利的那部分。
刘备与刘琦为老刘家房屋闹得上房揭瓦。周围人说,都退一步,肉烂在锅里,没必要花钱打官司。
刘琦一家说,
刘备结婚对象孙尚香家刚刚动迁过,刘备享受过动迁了,不能二次享受国家动迁福利,所以这次动迁与他无关。另外,刘备结婚后就搬出去住了,所以他本身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真如刘琦所说,刘备的确不该分这次动迁征收利益。
刘备说,
刘琦瞎说,孙尚香是动迁过,但是我刘备没迁户口,没享受过动迁。另外,我离婚期间就住回来了,绝对超一年了。所以这次动迁我不仅有份,我也占三分之一。
户口有没有迁到孙尚香处有记录可查,居住这事可让居委会开证明。另外,调解时刘琦你也承认我确实住了,调解笔录也记下了。
这都有据可查的。
上海二中院二审判决,
上海市黄浦区某某室内阁房屋征收补偿款由刘备与刘琦方共同取得;
(2024)沪02民终397号
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备是否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刘备的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未曾变动,未曾迁入过其妻孙尚香承租的公房内,故不能认定刘备在该房屋拆迁中享受过拆迁安置利益。根据一审法院2021年3月18日的谈话笔录记载,刘琦陈述刘备于1993年搬离系争房屋,可以印证刘备在系争房屋居住一年以上。刘琦方上诉提出当时处于诉前调解阶段,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该节内容系刘琦关于刘备居住情况的陈述,并非因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故可作为证据使用。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刘备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