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房产物业认定同住人,不代表就是动迁征收补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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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的英雄如过江之鲫,有的人说密密麻麻的规定就是坑老实人,但却也不少人挖空心思钻法律的空子。
方源在家族会议中强烈要求分动迁征收利益,但家族其他人都不认可方源分家里动迁征收利益。
方源的理由很直接,现在房屋的物业登记方源为同住人,规定上,动迁征收利益就是分承租人与同住人的,所以这次拆迁征收就有他一分。
说明,此处物业为国家房屋管理单位,而非小区聘请的物业。
家里反对方源分动迁征收补偿也是理由充分,按照规定,方源不满足同住人认定条件,所以,即使方源在房产物业登记了同住人,也无权分动迁征收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方源不是同住人,不分动迁征收利益。
(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374号
理由如下,
根据查明的事实,方源的户口虽然在被征收的系争房屋内,但是其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现方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是系争房屋的被安置对象,且方源亦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原审法院据此对方源有关其应得系争房屋相应补偿款,并藉此获得相关动拆迁安置房订购权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