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动迁组都认定的征收困难对象为何不分拆迁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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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法律就是咬文嚼字的欺负老实人。那也太小觑天下聪明人,现实中恰恰相反,有不少人反过来,利用自己的才智钻法律文字的漏洞。
黑土因为残疾获得动迁组对征收困难对象补助费2万,原本不符合法律上拆迁安置对象的他,就主张自己是动迁安置对象,要求分60万。
其他人当然不认可,黑土虽然户口在,但一直不实际居住,这动迁安置款轮不到他。
黑土说,动迁组都说自己是征收困难对象,还指名道姓的给自己发钱了,不是认可自己安置对象,又是啥呢?
最终上海法院认定,该补助款与认定是否属于动迁安置对象无关,所以黑土一分钱的要求也没支持。
(2016)沪民申1440号
理由如下,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黑土是否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黑土提供的关于指挥部补助其158、161街坊旧改征收特殊生活困难对象补助费2万元的证据材料,进而认为动迁部门认可其是动迁安置对象的意见。经调查核实,该补助款是虹口区旧改指挥部根据《虹口区房屋征收地块中特殊困难对象补助办法的指导意见》,对系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处满一年,且持残疾证的残疾人员等予以补助的相关规定予以发放的,该补助款与认定是否属于动迁安置对象无关联。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黑土不符合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条件,依法判决对要求给付征收补偿安置款60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