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这种情况,享受过一次动迁补偿,还可分第二次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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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人一辈子只能享受一次房屋安置福利,不能享受第二次,但就有人享受了,还光明正大的享受了,被高院认可的享受了。
张三曾获单位分配房屋,但是这次动迁征收张三主张自己也应该参与分配。
家里其他人不同意,认为张三享受过房屋福利了,这次安置福利就无权在享受了。
张三不服,自己当初单位拿房可是付钱了,后来自己离职还给了补偿。房屋是自己以市场价买下,根本没有所谓的享受福利。
最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张三单位分房虽然是房屋福利,但依然可享本次动迁安置福利。
(2016)沪民申590号、(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446号
理由如下,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张三曾获配四平路房屋,张三虽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但该房屋仍具有福利分房的性质。张三在四平路房屋动迁安置后再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张三在系争房屋被征收前曾长期居住,故原审法院经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居住情况、人员家庭结构以及获得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考虑因素等,酌情确定张三可分得人民币20万元的货币补偿款,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