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有户口名下没房住是不是动迁征收就该有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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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规定是不是为防有些人太聪明人卡bug呢?
老郭家动迁了。平时不住的郭家三少提出自己和妻子离婚,房子归妻子,正好房屋动迁,他也有份。
其他人反对,三少你享受过动迁安置福利,这次动迁与你无关了。
三少说,福利安置的房子卖了,我现在没地方住,离婚归前妻。总不能让我睡大马路吧。
最终,法院判决,三少不属于安置对象,没有动迁利益。
(2016)沪民申1894号
理由如下,
第二,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关于条件二中所指的“特殊情况”是指:1、因结婚、出生而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未满一年的;2、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质房屋的;3、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过福利性房屋的。关于条件三所指的“其他住房”一般所指为“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本案中,申请人虽有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但不符合居住时间的条件,也不满足特殊情况,且曾在他处享受过福利性分房;因此,三少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不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其二,至于三少原享有的福利分房在离婚时协议归属女方,并已转售他人,其名下现已无房产等情况,均系申请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不因此影响其享有过福利性质分房以及共同居住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