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房屋买在上海,再也不用担心子女不养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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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敬父母的朋友有福了。这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出来的案子。
三个女儿,一位给父亲养老送终,另外两位来往较少。
从小父母离婚,柳如烟跟着父亲生活。另外,如花、似玉两跟着母亲生活。
因为当时社会情况,各方往来不多。老柳由柳如烟负责养老。
老柳过世后,如花、似玉出来争房产。
如花、似玉认为,
这动迁房是父亲的,柳如烟享受过动迁,这房屋柳如烟没份儿。
柳如烟认为,
房是父亲的,但主要是自己为父亲养老送终的,所以,房屋自己应该多分。
最终,法院认定,柳如烟照顾父亲较多,分父亲动迁房的一半,如花、似玉各分四分之一。
(2016)沪民申1916号
理由如下,
因父母分居离异,柳如烟自小随父亲生活,如花、似玉自小随母亲生活。如花、似玉与老柳来往较少,与当时特殊的历史年代及父母离异等客观原因是密不可分的。原审法院酌定柳如烟的继承份额占50%,如花、似玉的继承份额各占25%,已充分考虑到长期以来柳如烟及如花、似玉与老柳的亲疏远近等家庭实际情况,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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