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很脏,但能买下老人名下便宜房子,还能不用担心老人突然离世出事的套路
真实案例,法院裁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是否应承担律师费和违约金。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系争房屋为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系由上诉人作为出卖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故上诉人受合同约束,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如系争房屋登记在上诉人之外的其他所有权人名下而导致影响系争房屋的过户时上诉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后上诉人未按约配合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且提出要求增加房价款,故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诉人认为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在一审主张的律师费金额以及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情况酌定的违约金金额均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同。
案例来源:(2021)沪01民终9954号
很多房屋登记在颤颤巍巍老人名下,其子女信誓旦旦的和你说,这房屋好,这房屋实惠。
你也认可这房屋的价值,可你也担心,老年人年纪大能否完成过户,老人去世后,房屋会不会发生继承纠纷,房屋能否按期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杨律总结,
参考该胜诉案例,核心就一点,订一份让对方违约要赔掉裤衩子的合同。这样就可以让对方不敢三心二意了。
这三点都要约定高额违约金,最后一点尤为重要。
其一,合同约定明确房屋过户及交付时间,超期有违约金;
其二,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的全部诉讼成本包括律师费及担保费;这也是上述案件不足之处,没有约定房屋查封的担保费,有约定的法院基本能支持;
其三,最为核心一点。当房屋产权人与房屋出卖人不一致时,合同约定清楚,因合同以外的人导致房屋无法按时过户的,合同签订方依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本案的精髓。合同明确约定与按照法律规定的“合同相对性”进行主张完全不是一回事。合同中予以明确,其实也是购房者对出售者提供了明确的提示义务。案外人原因导致合同出售者违约的,法律上也承认违约。但予以明确,既事先堵掉合同出售者串通案外人做小动作,又可防止发生争议在法院诉讼前双方争议不断。
另外,本案最后完成过户交房,如果房屋最后没法交易,退钱和违约责任也需要明确是合同出售者承担。
最后,想说的是,购买便宜的房屋但又房屋在老人名下也不复杂,只要你抓住对方违约就得赔偿这点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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