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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判决,父母给了房,子女不孝不养老,如何给自己兜底?一招搞定

(2024-12-06 19:41:37)
标签:

社会

法律

 

七十老母银太郎与五十儿子灰太狼、儿媳红太狼写下条子《关于我余生的归宿》,儿子灰太狼给老母银太郎养老送终,银太郎把房屋征收补偿款给灰太狼。银太郎出资装修A房屋,灰太狼确保该处房屋由老母一人居住。银太郎,灰太狼,红太郎都在上面签字。老母给儿子转了237万卖房款,但无法入住A房屋,于是起诉法院,要求儿子,红太郎返还这237万房款。

 

征收安置房屋为产权房,仅登记老母一人名字。

灰太郎、红太郎主张其也为共同拆迁安置对象,即使返还,也应当扣除其享有的房屋分割款。

 

 

核心争议焦点,《关于我余生的归宿》法律性质?灰太郎、儿媳该归还多少房款?

 

 

案例来源:(2021)沪02民终9584号

 

裁判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关于我余生的归宿》是否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以及银太郎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与人负担一定义务的合同。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关于我余生的归宿》内容以及银太郎书写该份协议的目的,结合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分析,认定上述协议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理由得当,本院予以认同。两上诉人主张案涉协议仅是对房款的分割以及对银太郎养老问题的协商,协议内容之间相互独立,并不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然案涉协议行文中多次提及银太郎的养老问题,且两上诉人亦在文中对银太郎未来的居住作出承诺,故综合案涉协议的标题以及上下文内容,案涉协议应当认定系附义务赠与合同。综上,满元与卢毅未履行约定义务,银太郎要求撤销赠与,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

 

法官有感,

需赘言,本案以判决结案实非法官之本意,然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之间的嫌隙与芥蒂让调解工作难以开展。案涉协议虽属于附义务的赠与,但其所附义务与赠与财产之间并不形成对价关系。协议中确实有着两上诉人需履行照顾母亲之义务并将天山路房屋留给母亲居住,方可获得银太郎赠与之含义,但该义务与银太郎履行赠与之间显然不存在对价关系,满元与卢毅本身负有照顾、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

 

 

杨钦仁律师评析,

关于产权房征收补偿问题。

其一,实体上,安置对象仅限于房屋产权人,所以本案中儿子、儿媳不属于共同安置对象,所以不存在抵扣房屋征收动迁款的情况;

其二,程序上,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属于赠与合同纠纷,而动迁款分割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无法在一个诉讼中处理。

综上,儿子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的。

 

最后,法律也只能解决金钱问题,对于家庭关系,亲情也是无能为力的。继承问题是一个人类永恒问题,古代王朝帝王不少在此吃亏,甚至被后人笑话。

春秋五霸之首的齐桓公就因为继承问题,活活饿死。所以,现代社会有了明确的法律,还是进步很多。父母子女有了问题,用法律给老人财产兜底,即使亲情不在,财产还在。父母子女的赠与是附义务的,子女必须善待抚养老人,不然法律支持老人可以撤销赠与。

附核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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