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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住了70年的房屋,动迁时承租国企竟然说,动迁利益都是我的,与这家人无关

(2024-11-19 08:04:23)

 

这是一份值得赞颂判决,告诉普通人什么是坚持?

上海黄浦区某地拆迁,房屋属于公租房,承租人系国企羊村,房屋实际一直由灰太狼一家居住,其户口也一直在其内。国企羊村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全部归其所有,而灰太狼一家认为其有相当动迁安置利益。最后,灰太狼一家保住了属于自己的动迁利益。故事万分曲折,掰开揉碎,你也可学学如何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各位看官老爷,怎么看?

案号:(2019)沪02民终4438号

 

实际住在房屋的灰太狼一家认为,

一家居住系争房屋近70年,且独住全部面积,且其居住权利来自于静安区鞋帽公司而非羊村。只有灰太狼方的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并且有独立的居民户口簿,而非集体户口簿,灰太狼是户主。系争房屋租金全部由灰太狼方缴纳,包括承担房屋大修等需要承租人承担的全部费用,且灰太狼方至今仍然保管有自1994年以来支付租金的全部凭证。燃气费发票、电费发票记载的户名都是灰太狼,且上述发票记载的地址为北京西路315、317号(动迁地址)。

 

国企羊村则认为,

一、分给灰太狼一家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涉及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之重大问题。

灰太狼方仅在被征收地块内有户籍,而没有租赁部位,导致未能取得征收补偿后的权利救济。

二、。灰太狼方户籍在上海市北京西路某某号房屋内,之前实际居住和使用了系争房屋。根据目前关于共同居住人的相关规定,灰太狼方并不构成共同居住人。

三、灰太狼方的户籍均落户于上海市北京西路某某号,其落户时并未取得羊村的同意,也没有任何机关通知羊村有关灰太狼方落户事宜。羊村不应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

……

 

一审法院认为,

在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时,要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当事人户籍迁入的缘由及时间长短、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考虑保障实际居住人居住权益、安置房源情况等诸多因素,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予以分割。据此,法院酌情确定灰太狼方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共计4,300,000元。鉴于系争房屋是由灰太狼方实际居住,羊村并无证据证明灰太狼方他处有房,故为保障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人即灰太狼方的基本居住安置要求,法院根据灰太狼方的人数及人员结构,并结合安置房屋情况,认为上海市鲁建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上海市鲁建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归灰太狼方居住并所有较妥。鉴于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是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羊村支付,故灰太狼方应得的剩余征收补偿款2,820,155.56元应由羊村向其支付。

 

二审法院认为

灰太狼方在册户籍登记地址虽为上海市北京西路某某号,但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物业管理单位对系争房屋核发原租用公房凭证及重新制发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对系争房屋的地址记载为上海市北京西路315、317号及上海市北京西路某某号,租赁部位、居住面积及公用租赁部位均与原租赁凭证一致。羊村对系争房屋由灰太狼方实际居住并无异议,故一审法院认定灰太狼方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并无不当。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当事人户籍迁入的缘由及时间长短、系争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考虑保障实际居住人居住权益、安置房源情况等诸多因素,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系争房屋所得征收补偿款及房屋予以分割,亦无不当。

 

杨钦仁律师点评,

为何国企羊村诉请,法院不支持?律师逐条理由拆解。

国企羊村则认为,

一、分给灰太狼一家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涉及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之重大问题。

 

不支持理由,不符合现代司法。现代法治社会,区分政府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中的国企属于一般主体,与老百姓平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基本体现。

 

灰太狼方仅在被征收地块内有户籍,而没有租赁部位,导致未能取得征收补偿后的权利救济。

不支持理由:夹层前后间属于实际居住空间,公租房不要求居住空间必须进行登记。

 

二、。灰太狼方户籍在上海市北京西路某某号房屋内,之前实际居住和使用了系争房屋。根据目前关于共同居住人的相关规定,灰太狼方并不构成共同居住人。

不支持理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困难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灰太狼一家在征收时实际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具体可看判决书。

 

三、灰太狼方的户籍均落户于上海市北京西路某某号,其落户时并未取得羊村的同意,也没有任何机关通知羊村有关灰太狼方落户事宜。羊村不应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

不支持理由,未经其同意落户,既不属于不认可同住人条件事项,也不属于法律上不分、少分动迁安置利益给同住人事项。所以,属于同住人,实际居住人,在法律上就有权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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