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归一型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效力?公司法笔记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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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归一型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指其他股东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将会使全部的股权归属于公司的一个股东。
观点一,无效说。转让合同属无效,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也不能买受转让股东的所有股权。此类行为可能导致规避法律行为的出现。
观点二,有效说。我国《公司法》并没有禁止一人公司。另外,合同有效性主要参考《民法典》合同篇的规定,归一型的情况下属于合同无效情况。禁止归一型优先购买权违背股权转让自由原则。
法官倾向观点二。理由如下:
1、 不属于民法典合同篇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2、 股权归一后公司事被撤销或继续存在,这些都是承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后产生的不同后果,承认其效力有益社会。
3、 国外立法一般也承认归于一人的转让协议有效,只不过需要履行后续手续。
4、 我国公司法承认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性,同时对一人有限公司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及禁止自然人复式一人有限公司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