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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公司法笔记第三期

(2023-01-16 22:59:24)
标签:

法律

攻略

律师

社会

 

引子:

很多人都会问,老婆可以看老公手机吗?或老公可以看老婆手机吗?有的会回答,根据民法典第xx条,公民有隐私权,所以不能看。我连第几条都懒得找,真心觉得,法条在此问题无意义。其实,这问题真正的提问是,一方能否基于法律上夫妻关系而取得相应知情权?另一方是否对于另一方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依然享有隐私权?属于权利的冲突。

现代流行对婚姻的定义是类似两人一起办公司。同样的,对于大部分现实公司法问题,其实也是两种权利或观点冲突。所以,看问题要看全面和本质,个人对公司法笔记摘录多方观点,同时选取法官倾向观点供大家学习、参考。另外,笔记就有问题的结论原本出现在公司法解释(四)的意见稿,正式稿又被删除,因为各看法都有一定道理。同时,罗列观点也极大方便处于不同立场都能全面充分看待处理问题。时间有限的朋友,也可以直接熟记倾向观点及理由,把作为“标准答案”。

      另外,希望各位多多支持,多多点赞,转发,关注。让我们一起学习公司法相关知识。

观点一:“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有多种因素构成。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那个合同因欠缺必备条款而不具有履行性,应认定该类合同未成立。”(摘自:《人民司法.案例》郑伟华“股权价格的确定及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此外,股权不同一般商品,不能适用市场价填补合同上的漏洞。市场价格也存在很多问题,诸如缺乏市场、缺乏交易或资本化不足的公司股票很难适用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容易偏离正式价格和应有价格,常常反映的是投机价格。(摘自:邓峰:《普通公司法》)

 

观点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额定价格,合同并非就不能成立。当事人可以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法院也可以对价格问题进行事后裁判,甚至可以通过中介机构评估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法官倾向观点二。理由如下:

1、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认为合同没约定价格依然可以成立。该解释被废除,但因没有正式出台民法典合同篇司法解释,所以,该规范依然具有很高的参考性。

2、 对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确定价格比较容易;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确定价格虽然困难,但也有可能,法院可依据中介机构的评估确定转让价格。

3、 公司法规定《四》征求意见稿曾有相关规定,正式文稿却删除,但有一定借鉴意义。

同类问题

1、股权转让中的“阴阳合同”如何处理?

阴阳合同目的在于恶意的从形式上提高股价,防止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在举证上不仅需要提供“阴合同”,还要举证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才能否定极高股价转让合同。

也有认为(胡天野:《公司法裁判》),对外转让股权最终没有按“阳合同”条件履行,可推定存在阴合同,如果股权出让人和受让人在履行过程中,对合同重要的内容进行变更,则需要将重要书面内容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并重新履行《公司法》第71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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