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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精缩精华(2/2)

(2022-10-24 23:34:23)

以下内容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核心观点摘抄、归纳,属于最高院对房屋买卖纠纷司法实务问题看法精缩精华(省流精简),观点皆属于原作者,作者也结合最新法律、解释修改修订导致的观点变更进行了相应的修正,并做注释。此外,本精缩总结还结合其他最高院最新编撰材料,笔者也在其中予以注明。

 

五)、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处理?

1、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应当将房屋原状返还出卖人,出卖人将收取的价款返还买受人;

2、如买受人在居住适用诉争房屋期间对诉争房屋及院落进行翻建、装修并在诉争院落内新建有建筑物,出卖人应对买受人添附部分价值给予合理补偿;

3、按过错赔偿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1)、缔约费用;2)、履约费用;3)、其他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丧失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在利益分配上,适当向买受人倾斜。

 

六)、农村房屋买卖与房屋产权等级的关系如何界定?

观点一,房屋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观点二,房屋买卖应以变更登记过户为生效要件,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采纳观点一。

 

七)、当事人以物(农村房屋)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

农村凡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与认定与农村房屋买卖和合同的效力应基本一致,但需注意其有一定特殊性:

1、 村民与村民之间签订的农村私有房屋抵债的协议合法有效

2、 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签订的农村私有房屋抵债的协议原则上无效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企业与城镇居民、企业之间签订的农村房屋抵债的协议有效

 

八)、农村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

观点一,属于特殊债权关系;

观点二,房屋使用权协议无效;

法官采纳观点二。

法院可参考“买卖不破租赁”处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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