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下商品房买卖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精缩精华(2/2)

以下内容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核心观点摘抄、归纳,属于最高院对房屋买卖纠纷司法实务问题看法精缩精华(省流精简),观点皆属于原作者,作者也结合最新法律、解释修改修订导致的观点变更进行了相应的修正,并做注释。此外,本精缩总结还结合其他最高院最新编撰材料,笔者也在其中予以注明。
八)、当事人为规避限购政策借名买房的,此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其一,合同有效;
其二,庭审时满足过户条件的,其过户登记诉求也应支持;
其三,庭审时不满足过户条件的,其过户登记诉求不应支持;
九)、房屋买卖合同明确也会的那个买受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事由作为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买受人能否以房产新政限贷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观点一,属于不可归责双方事由,可以据此免责;
观点二,新政不属于不可抗力,所以不能据此免责;
采纳观点二。
十)、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政策对待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民有所约,视同法律,应该优先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双方的纠纷,对于合同解除判决应该谨慎。
十一)、房产新政大致责任免除的问题如何处理?
观点一,房产新政超出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初的预见,可以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观点二,不属于不可抗力,违约方依然担责;
观点三,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否,建立在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院采纳观点三。
1、 主张免责,应当有因果关系的介入。
2、 免责范围的确定上需要明确只有涉房新政造成的违约才能免责。
十二)、房屋买卖合同中,守约方主张实际履行,违约方以愿意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为由要求解约,如何处理?
1、实际履行是最基本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守约方要求实际履行的,一般应予以支持。违约方不能因为承担了损失赔偿的违约责任而免除实际履行合同的责任;
2、存在不能实际履行的情况,可判令承担违约责任,不再判令合同继续履行。
十三)、因房产新政实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事由如何认定?
观点一,涉房新政的颁布实施当然构成合同解除的合理理由;
观点二,原则上不应当轻易解除双方合同,只有买房人在充分举证,证明信贷政策调整增加了其履约困难并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乃至合同履行不能时,方可解约。
法院采纳观点二。
1、 对政策已预知,则不能以此解约;
2、 新政完全导致无法贷款的,属于不可归因于双方事由,可以解约,单纯降低贷款比例,一般不允许解约。
十四)、因房产新政实施后,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后,出卖人有哪些权利?
1、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2、出卖人请求其为订立合同而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合理损失的,可酌情支持。
十五)、买卖双方虽然签订合同但因房产新政导致无法履行的,如何确定居间费?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房产新政影响而解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请求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和合理报酬,但对其要求全额报酬的要求,则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