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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俄战争,货物因此出了问题就属于战争不可抗力免责?

(2022-10-19 20:35:03)

 

乌俄战争持续胶着,不少人的货因为战争被困着。那么,这时涉及货物毁损灭失、按时送达,货款结算问题。不可抗力免责是不是可让我逍遥于战争影响之外呢?

这里先来说2个关键词 “风险转移”、“不可抗力”“”

风险转移

风险是指,货物在途中发生延迟、毁损、灭失。我国《民法典》的规范主要集中在604-611条。[i]另外,我国也是《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方,在很多情况也会适用《公约》,《公约》规定与我国现行国内法(主要是《民法典》),国内司法实践相一致,故与下文不额外重复。

在一个非理想国中,出了事至少有一方受损,至少也需要一方承担。如何分担损失主要按照风险转移规则,风险转移前出了事,由上家承担,转移之后下家担责。战争造成的损失也是如此。

 

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那么,乌俄战争是否可以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免责呢?很多普法类举例不可抗力就说战争,乌俄战争是战争,所以,乌俄战争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其实呢,乌俄战争初期,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当然还需要其他辅助操作。战争持续一段时间后,就不能再行主张不可抗力了,各位结合条文,看看我说得是否有理。

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乌俄战争已经开始了有段时间,所以,乌俄战争本身不符合不能预见这一要件了。战争已经开始一段时间,各方尤其是从事运输应当认识到货物运输可能受阻,货物可能被扣押、毁损灭失的相关现实。

另外,即使战争意外爆发(即在战争开始前的国际贸易),没法完全履行合同一方也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并配合对方减损。没有及时通知、配合减损,属于没有履行附随义务,减损义务,也需要承担因为没有及时通知让对方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的相应责任。不可抗力对于没有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依然需要担责,因为通知本身完全可以做到。参《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有所约,视同法律”

所以,让我们来看看乌俄战争情况下,国际贸易中货物没法及时送达,货款没有及时支付的问题了。

对于货物问题,

如果是运输途中,战争爆发,而后货物发生延迟、毁损、灭失,只要收到消息一方及时通知、配合另一方减损,那么,他就可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如果是战争爆发中,运输货物发生延迟、毁损、灭失,按照风险转移规则分摊风险,转移前归上家,转移后归下家。一般不发生所谓的不可抗力免责。

常见举例,

fob出口,由外方承担风险,cif的进口,是由中方承担风险;

fob进口,由中方承担风险,cif的出口,是由外方承担风险;

注: 2020版、2010版、2020版贸易术语不影响结论。

 

对于付款问题,

最为主要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常见的货到付款条款,现实处理也是按照风险转移规则确定货物毁损、灭失、延迟的。并非货不到,必然不付款。

这里涉及到合同条款相互矛盾的问题。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内容与贸易术语不一致的,贸易术语内容优先于合同约定,风险分配也是如此。

这个说法,很多内行人反倒可能会说,你这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是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作者可提供一个最高院案例来支持此观点。

案件核心争议,合同同时约定C&F.FO贸易条件,及 “鱼粉不得含有任何活昆虫”、“买方保留卸货港复验权”(也是针对风险的约定)

裁判规则

鱼粉生虫属于风险责任,即经过一段时期后货物自然发生的品质变化,应由贸易双方通过价格术语分配风险,涉案合同采用C&F价格术语则意味着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买方。而“鱼粉不得含有任何活昆虫”和“买方保留卸货港复验权”的约定并没有改变原有价格术语的构成,货物自越过船舷时的风险以及投保义务仍然属于买方。

案例索引:联中企业(资源)有限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2016)最高法民再373号

这类情况,一般是法院(仲裁机构)确定一个合理的付款期限,而非不用付款了。

 

例子,既约定了fob出口,又约定货到付款,

因为战争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或纯粹的困在港口出不来了,对方不付款,中国的出口方该怎么办呢?

其一,发生意外,及时联系,协商下一步处理,这应该是绝大部分人都做得到,但是,联系时如何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大部分人没那技术。联系记录需要做好作为呈堂证供处理,所以,最好是用企业邮箱,而不是类似WhatsApp等,因为只有企业邮箱能证明是和企业联系,通知是送达企业了;

其二,协商不成,需要固定相关事实,可以发正式书面函件,要求付款。对于合同没有约定事项,法律赋予一方催告期,另一方的准备期,这也是发正式函件的理由。这需要特别注意保留快递签收记录;

其三,及时诉讼保全。期限届满,这个时候就应该尽快诉讼,主张自己的货款了,时间拖得越久,事情越复杂。保全也是为了胜诉后最快速的拿到自己的货款;

其四,货物只是被困,而非被毁。是否诉讼也是个博运气的问题,因为如果诉讼过程中,货物运出了,到达目的地了,那么,矛盾也不在了,毕竟司法程序也是需要时间的;

对于cif进口,有约定了货到付款,是否可以拖到收到货物,再行付款呢?

聪明的读者已经知道了,答案是不能。因为相关风险是需要自己承担的,风险发生了,自己需要担责。理由如上文,逻辑上也是一致的,这里也不重复。

对于战争发生后,依然选择要经过那里运输发生意外,属于自担风险。出了事情,各方依然按照风险转移规则承担风险。所以,这里要提醒从事国际贸易的帅哥美女,不能忽略风险由自己承担,而合同选择战争影响区域运输的约定。那样出了事属于典型的“no zuo no die,why still try?”

 

总结

不可抗力免责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没有责任,依然需要至少一方承担风险、损失,对于战争造成的损失,仍然需要结合的约定(风险转移)确定承担方。合同条款与贸易术语有矛盾的,通常以贸易术语约定优先。你所要做的就是了解相关规则,顺应规则,并利用规则为自己服务。


[i]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 【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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