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房屋纠纷-权威《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精缩精华(2/4)

以下内容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核心观点摘抄、归纳,属于最高院对房屋买卖纠纷司法实务问题看法精缩精华(省流精简),观点皆属于原作者,作者也结合最新法律、解释修改修订导致的观点变更进行了相应的修正,并做注释。此外,本精缩总结还结合其他最高院最新编撰材料,笔者也在其中予以注明。
五)、离婚那贱种父母赠与房屋的归属认定?
观点一,房屋只要是当事人在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就应当认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婚后购买,就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
观点二,认定此类房屋的权属,不仅要以婚姻关系的成立与否为界限,还应当结合其他因素如出资人的意思表示等综合判断。
采纳观点二。
其一,对第三人婚前父母赠与的认定
当事人双方结婚前,各方父母即便是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也该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对双方赠与的意思。
其二,对第三人婚后接受父母赠与的认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房屋权属如何确认?
情况一,父母出资,登记在父母名下,由子女使用,子女离婚,夫妻双方共同负返还义务,房屋离婚时不能分割。
情况二,子女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子女离婚,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七)、案件审理对《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如何理解与适用?
原文:【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不同色文字,实务中对此理解不同。
观点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系夫妻双方婚后所得财产,在没有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观点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虽然系夫妻双方婚后所得财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
其一,“出资”是指为购买房屋所支付对价。
情况一,全款出资的情况,属于给子女单方出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情况,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属于对自己女一方的赠与。子女以父母出资作为首付,余款通过银行贷款,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离婚时属于对子女个人出资,首付及对应部分增值归一方所有。
其二,一方父母以自己名义购买不动产,然后将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名下,即便没有明确意思表示,也视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子女以自己名义购买不动产,由父母支付费用,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偿还,不应该视作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其三,当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时,应该区分婚前与婚后。
八)、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观点一,扣除具有购买房改房资格父母指标的价值,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观点二,另一方主张因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对于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增值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采纳观点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