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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例,填完资料得知货物发生事故未告知保险公司遭拒赔偿,你支持吗?

(2022-08-17 10:09:45)

 

背景知识: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至保险合同成立前,未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或者在通常业务过程中应知的、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决定的一切重要情况,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因此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拒赔。

 

 

案情简介:

货方向某保险公司投保。10月14日下午,货方对相关情况在某宝进行登记,双方约定保险合同10月18日成立。10月14日晚上货方收到货物出事故消息,货方也没有告知某宝。

 

裁判精选:

如果投保人隐瞒了在订约前其船舶已经搁浅并出现漏缝的事实,所订保险合同无效。被保险人未主动提示此种情况,构成对实质性问题的隐瞒。

意义:

从实务角度解释,何种情况为重要情况,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原告主张保险赔偿,法院全部没有支持。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案

 

评析:

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都应依据最大诚信原则,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其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可能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与是否增加保险费决定的任何重要情况。“被保险人知道”,是指其实际知情:“被保险人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既包括保险人已经询问到的情况,更包括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由被保险人查询掌握的其他情况。“如实告知”,是指全部告知和正确告知;凡对某一重要情况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未告知或错误告知,均属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期限,应当自提出投保请求时开始,在双方协商过程中持续,直到保险合同成立时为止。在双方协商期间被保险人才了解到的重要情况,以及从不重要变为重要的情况。被保险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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