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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简评,婆婆追讨前儿媳97万购房款,到底行不行?

(2022-08-17 22:10:11)

案例来源南通中院,评析系杨钦仁

案情简介

小莉和小赵相识相恋步入婚姻,小夫妻俩并肩在苏州奋斗,积蓄不多,眼看儿子要出生了,就想着一起买套房,有个安稳的家。双方父母都想着支持子女一把,婆婆申某向小莉转账60万元,并备注了“房款”,之后每月向儿子转账约6600元帮助还贷。购买的房屋登记为小莉、小赵共同共有

谁知儿子和儿媳的感情亮起了红灯,闹起离婚。申某实在想不通,盼着小夫妻好好过日子,结果花出的钱打了水漂,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97万余元。

对于申某的诉请,儿子小赵没有什么异议,并表示曾经写信对借款事宜予以确认。

小莉则认为,这97万余元属于赠与,双方并没有借贷合意,购房时双方父母都有资助,申某在微信聊天中也曾表示房款由其承担。现在自己和小赵感情破裂了,提出是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启东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出具的信函不能证明案涉款项是借款。另根据申某提供的转账交易明细,其自2016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多次多笔向小赵转账,现仅提取部分对应房贷的款项主张借款,并要求小莉、小赵共同归还,也未提供其他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

根据小莉提供的家庭微信群聊内容,申某称“还记得买房时我的要求吗,钱我们出,贷款我们还,要求是你们好好工作好好生活……”,可以看出买房的初心是其自愿为小莉、小赵购房并归还房贷,该出资行为更多体现的是对子女的关爱,是一种赠与行为

申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就案涉款项成立借贷合意,故判决驳回申某的诉讼请求。申某不服,提起上诉。

近期,南通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财产的除外。

 

评析:

1、对于父母给子女房屋上的出资,实话说在实务中认定很不一致,地区区别明显。在欠发达地区一般认定为借贷,因为男方往往需要支付很多经济上的付出才能娶到老婆,出资很多时候属于不得不。而在发达地区,则相反,男女双方选择权相当,不存在为了结婚才给予大额经济付出的现状,所以认定赠与。

 

2、如何才能被认定借款?其一,事先写张条子,明确为借贷,把借贷的内容全部明确,可以参考网上借条的模板;其二,夫妻双方签字;其三,转账时备注借款。

3、很多老人都说希望法院一个公正的判决,我的钱是给儿子/女儿的,离婚分走了,他没钱再结婚或没地方住了,这是我一辈子积攒。我想说,这类婚姻破裂往往伴随着老一辈多年辛苦工作付之东流,所以,事先学习一下法律,咨询、委托律师处理此类事件是一个明知选择。做事要顺势(法律、司法实践)而为,不能我要逆天(法律)。在一二线城市,几百万的交易有个专业人士出谋划策和自己摸着石头过河差距还是有的,绝对算得上是花小钱,办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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