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权威,疫情遇上滞期,即便马士基扣货,也可百倍速取走货物

案例来源: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5大连凯洋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案情简介:
2020年底,因大连市突发境外输入型新冠肺炎疫情,凯洋公司通过马士基公司海运进口的10个集装箱冷冻海产品,滞留大连港数月,超过了马士基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凯洋公司在办妥各项手续主张提货时,马士基公司要求其支付滞箱费189万余元,否则拒绝交货。凯洋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马士基公司立即向其交付货物。
裁判结果
凯洋公司提交了人民币200万元的现金担保,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海事强制令申请,责令马士基公司立即向凯洋公司交付案涉集装箱货物。
评析:
其一,相关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五十一条,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第五十七条,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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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强制令的优点。
海事强制令最大的优点就是“闪电速度”。
一般的诉讼,一审审限是6个月,二审审限一般是3个月,外加1个月给一审法院整理卷宗的时间,算是4个月,基本上一套流程走完至少一年,实践中,大概率在一年半到两年。另外,从规范层面,涉外诉讼没有审限限制。涉外诉讼结案一般都会集中在12月,法院年底考核下判决书,前期也没有审限限制,实际可能时间更长。经验来说差不多2年。
但,海事强制令出文书的时间是48小时,也就是两天。一年365天,2年是730天。海事强制令是一般正常诉讼速度的300多倍。这也是题目百倍速的由来。
相关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