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权威,国际运输遇上摆烂无赖,一个比法院诉讼快百倍的方法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7.联盟多式联运有限合伙公司(Soyuz Trans Link Llp)与深圳运达物流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海事强制令案
案情简介:
日本联盟公司为运输一批民生热电设施,委托运达公司办理从日本横滨港经海运至我国江苏省连云港,再继续通过铁路运输运抵哈萨克斯坦的货运代理事宜。货物自日本横滨港运往我国江苏省连云港后,按计划应继续通过铁路运输运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运达公司以联盟公司的关联企业案外人Soyuz Trans Link(Dubai)欠付其费用为由,拒绝安排后续货物运输事宜,致使货物长期(半年)滞留连云港。联盟公司向运达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并发函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之后,联盟公司以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请求责令运达公司向其交付涉案货物。
裁判结果:准许海事强制令,并责令运达公司立即向联盟公司交付涉案货物。
裁判精选: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证据,运达公司系安排涉案货物运输的货运代理人。货物经海上运输抵达连云港后,运达公司并未按计划办理铁路运输事宜。联盟公司向运达公司支付了货运代理费,并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货运代理合同。运达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将货物交付联盟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货物已在连云港滞留半年,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联盟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海海事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责令运达公司立即向联盟公司交付涉案货物。
相关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五十一条,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第五十七条,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评析:
其一,海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海事强制令主要有以下三种作用:
1、强制放货。即一方当事人(包括承运人及场站等负有放货义务的人)对持有提单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放货而不放货的,应申请人即提单持有人的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放货。这是海事司法实践中遇到较多的一种情形。
2、强制放船。即在光船承租合同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承租关系后,光船承租人拒不向出租人交船的,光船出租人也可以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放船。
3、强制放单。即一方当事人(包括收到货物后负有签发提单义务的人,一般指承运人)收到另一方当事人货物,后经其要求仍拒不签发提单的,应货方的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签发提单。
其二,海事强制令最大的优点就是“闪电速度”。
一般的诉讼,一审审限是6个月,二审审限一般是3个月,外加1个月给一审法院整理卷宗的时间,算是4个月,基本上一套流程走完至少一年,实践中,大概率在一年半到两年。另外,从规范层面,涉外诉讼没有审限限制。涉外诉讼结案一般都会集中在12月,法院年底考核下判决书,前期也没有审限限制,实际可能时间更长。经验来说差不多2年。
但,海事强制令出文书的时间是48小时,也就是两天。一年365天,2年是730天。海事强制令是一般正常诉讼速度的300多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