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出口垫付运费无法结售汇怎么办?给近期出口贸易朋友的一个建议

事情的起因是关于FOB出口的咨询,这类问题也不是个例,就谈一谈这问题。咨询问的是,FOB贸易术语,然后出口方替进口方,签合同,垫付运费是否属于FOB术语范围?因为对方把货款、运费一起打回来,外汇管理局那边对于垫付的运费卡住了。
首先,如果确实发生了,那么我建议给予外汇管理部门的解释:
我们和对方之前的确约定了FOB,但是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合同约定进行修改。因为运费变动巨大,无法确定,决定由出口方先垫付运费,然后进口方把运费、货款一起打回来。
一定要记住了,和外管局没必要玩文字游戏,说这类做法不属于垫付,因为各版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卖方10项义务的确不含垫运费这一项,尤其是对比其他贸易术语(F组与C组),这一点更加清晰。
当然,给外管局回复时,给出充分,详实的证据更容易让其接受。比如,双方交易过程的聊天记录,对方公司盖章的情况说明,相关费用与实际支付、单据都能核对一致,能形成完整充分的证据链,更能说服外管局。
如果还没有报关,建议换一个术语CFR。CFR和FOB相比,核心区别就是运费由卖方承担,这样就可以轻松、简单解决以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