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权威,出售家庭住房,没有全部产权人签字,为何支持过户?
对于这个问题,比较通俗的说法就是,嘴上说不认,但身体很诚实。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万学全、万兵诉狄平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故事大致是这样的,老万十年前向房主小夫妻的购买房屋,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了全部价款。老公也把房屋的老产证及钥匙交给了老万。经年,房屋需办理新产证,老万希望夫妻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这时妻子跳了出来,言称房屋有自己份额,老万房屋买卖合同上没有自己的签字,不认可老万与老公的协议,房子是自己的,丈夫无权处分。
这里有2个细节,老万房款定金收条是由老婆签收的,老婆跳出来不认可房屋交易是交易结束,实际交房10年以后。
你怎么看这个交易呢?
是不是这老婆嘴上对房屋买卖不认可,但对于身体上、行动上对收房款很认可呢?核心争点,事实行为能否弥补没有签字的瑕疵。
从事实的角度,老万当时的确做得不小心,没让小夫妻都签字,买卖合同上确实没有老婆的签字。这是个瑕疵,但是可以通过老婆接受房款定金这个行为进行补救,你不认可房屋买卖这事,就不该收下房款,签下收条,收了属于以自身行为认可老公出售房屋行为。此外,十年是一个不算短暂的岁月,十年房屋一直别人居住,也必然知道房屋出售事实,十年没有反对,从法律规范层面也过了异议期了。
面对不承认房屋出售事实的老婆,收钱且签收条+十年不提异议,完全可以说老婆虽然嘴上说不认,但以其行为认可承认老公出售房屋的行为。
裁判精选: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出卖给他人,该行为对房屋所有人是否有效,须判断房屋所有人是否事前知晓且同意。为此,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房屋产权证书、钥匙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持有,对价支付情况,买受人实际占有房屋持续时间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定。
结果:法院支持协助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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