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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成员把捐赠物资偷运出去是否构成犯罪?

(2022-05-03 08:57:45)

居委会成员把捐赠物资偷运出去是否构成犯罪?

居委会成员把捐赠物资偷运出去是否构成犯罪?

中国的发展看上海,而今中国的疫情也是看上海。上海的疫情清零,全国的疫情清零指日可待。逼近60万的人数,有史以来可谓之最。疫情之下,真正上演了沪囧,焦点指向物资保障,问题多发点乃基层最后一公里,社区。

据爆料,宝山区有某自治组织成员把捐赠物资佯装垃圾偷运出去,还被逮个正着。这下抓到现行,居民气愤填膺,是可忍孰不可忍。

那么捐赠物资偷运出去,在法律上怎么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

无论贪污罪还是侵占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两个罪的交集之一,就是

目的,非法占有。那么问题来了,居委会成员的行为能否评价为非法占有?无行为即无犯罪,犯罪行为是犯罪的核心。从爆料来看,自治组织成员的核心行为是偷运,具体情况是,把十几袋大米放到脚凳三轮车,四轮小货车上,用黑色垃圾袋包好,往外运。这能否评价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运捐赠物资?

偷运行为是犯罪的客观方面,能否据此就认定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司法实践来看从客观事实来推定主管目的,也是常见的方法。然而仅仅凭偷运,来认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好像还不能令人信服。显然想进一步确定是否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还必须进一步的证据。似乎居民拦截的有点早了,时机不到,应该悄悄跟踪找到更进一步的证据,从而将其绳之以法。其实,不难想象,他已经想好了对策,如果半路被发现了怎么应对,而且还有同伙。所以,最终的结果可能会被蒙混过关。按照正常思维,既然是捐赠物资,放在仓库里,确定好配发方案和确定好日期,发放就完了,还运什么劲,事出反常必有妖。

如果能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偷运是非法占有的方式,那构成什么罪?贪污还是职务侵占?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重要区别是主体身份。贪污罪的犯罪主题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乃自治单位,不是国有单位,其工作人员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一般也不会构成贪污罪。有原则就有例外,在特定条件下,居委会成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协助国家机关从事管理活动,其就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这时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窃取,骗取公共财务就对方贪污罪的特征。显然,防疫活动是协助政府从事管理活动,那捐赠的物资是不是公共财物?如果是,案涉人员的行为就疑似贪污罪,否则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捐赠的物资,来源有两个方向,一个是政府接收的捐赠物资,然后委托居委会管理;一个是居委会直接接收的民间捐赠物资,这种捐赠是官方对非官方,显然居委会对这类物资的管理就不是协助国家机关管理的范畴,那么他也就不具有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就不可能构成贪污罪。有人要问了,有没有可能是官方直接捐给居委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异地捐赠都是官对官,而官对民不常见。所以,这个偷运捐赠物资者可能构成贪污罪,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上海疫情发生以来,乱像丛生,监察部门雷声大雨点小,护犊子不是没有可能,如果有保护伞参与,那就更很难说定罪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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